2024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10)

shangsir 四点钟 2024-03-10

7-1 正当防卫
7-1-3 意思条件

  1 偶然防卫
  2偶然防卫和假想防卫的区别
  3防卫意图

7-1-4 对象条件
7-1-5 限度条件
7-1-6 特殊正当防卫

7-1-3 意思条件
观点展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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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家庭主妇想毒死丈夫,每天熬中药给他喝,没想到不仅没毒死,还治好了丈夫的肾病。
观点展示
行为无价值论:毒死丈夫→故意杀人罪

         没毒死→ 未遂
         ——故意杀人罪未遂

结果无价值论:治好了丈夫的病 → 无罪
成立正当防卫,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,争论剧烈。(观点展示)
主要在于偶然防卫上。
1 偶然防卫
辨认标准: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,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(主客观不一致)
例子【故意型偶然防卫】:乙想杀死丙,在开枪之前,甲想杀死乙,先把乙蹦死了。
→ 甲杀了乙,没想救丙,但意外救了丙。
→ 甲属于偶然防卫,涉嫌故意杀人罪
——防卫认识必要说:成立故意杀人罪 → 构成正当防卫 → 好结果,不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,只剩下中止或者未遂 → 故意杀人罪未遂。
——防卫认识必要说:不构成正当防卫,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→ 成立过失犯罪三个要求① 过失行为 ② 实害结果 ③ 因果关系 → 没有坏结果,杀了乙,救了丙。→ 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作无罪处理。
例子【过失型偶然防卫】:乙想杀死丙,在开枪之前,甲在附近打猎,擦枪走火打死了乙。
→ 甲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,主观上没有意识到。
→ 甲属于偶然防卫,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(超级重点)
注意:没有多数说和少数说,二者平分秋色!
防卫认识不要说:(结果本位主义)
成立正当防卫。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,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。
→无论是故意型偶然防卫,还是过失型偶然防卫,都构成正当防卫。
防卫认识必要说:(行为本位主义)
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。
→所有的偶然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。
2 偶然防卫和假想防卫的区别
偶然防卫: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,主观上没有意识到
假想防卫: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,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(例如以为狗蛋在家暴,其实是他和老婆在打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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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防卫意图
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,可成立正当防卫。
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,不是对立排斥关系。
3-1 防卫挑拨
恶意利用正当防卫制度,不成立正当防卫,属于故意犯罪。
例子:甲想害乙,故意挑衅乙,促使乙侵害自己,然后反击加害乙,说自己是正当防卫
3-2 相互斗殴
1)斗殴无防卫。斗殴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。
2)斗殴有承诺。自愿参与,表明有预见可能会有伤害结果。
承诺有限制——相互斗殴中,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,不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打成重伤或死亡,则成立犯罪。
3)相互斗殴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正当防卫
例如:一方停止,放弃斗殴,求饶或逃跑,另一方还继续侵害,那么反击就是正当防卫。
3-4 如何判断正当防卫
1)看谁先动手,先动手是不法侵害,还手是防卫
2)看地点。上门打人家是不法侵害,在家反击是防卫
7-1-4 对象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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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象条件: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。
包括:实行犯
不包括:教唆犯、间接正犯
可能包括:帮助犯(当帮助犯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,对其能够正当防卫)
针对物品: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,也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物品进行防卫。
→ 成立条件:能够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否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
两种特殊情形:
1)甲故意伤害乙,乙情急之下将丙的花瓶砸向甲。
→ 乙砸甲
→ 乙构成正当防卫,对丙构成紧急避险;二者竞合,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。
→ 虽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但民事上应该赔偿丙。
2)甲拿起丙的花瓶砸向乙,乙用木棒抵挡,将花瓶打碎。
→ 乙用木棒抵挡
→ 乙这个行为没有违法性
→ 乙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,对丙不成立紧急避险,直接无罪
7-1-5 限度条件
【法条补充 刑法
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】
1 判断标准:
第一位:必要性标准。必要,则为正当防卫;不必要,则是防卫过当。
第二位:相当性标准。不法侵害越严重,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。
2 防卫过当
防卫过当——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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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-1-6 特殊正当防卫
不法侵害程度太严重了,把正当防卫中最严重的情形重申一下。(二十条第三款)
【法条补充 刑法
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】
请注意:第20条第3款并不代表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。
这一款属于注意规定,不是特事特办。为了提醒法官,由于防卫人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。
(比如前面的龙哥案,不能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推算,不能说龙哥当时是逃跑。在于海明的角度,龙哥可能会去另外拿一把刀,或者直接开车闯死他)
具体解释:
1)行凶:严重危及人身安全。
2)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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