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是怎么样的人,就会吸引什么样的人。
MR.SHANG

9-2 责任能力

9-2-1 责任能力的程度

9-2-2 特殊人群

9-2-3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

9-2 责任能力
9-2-1 责任能力的程度

1)间歇性精神病人,在正常的时候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这里没有规定“可以从宽处罚”。

2)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病。如:抑郁症患者。

9-2-2 特殊人群
1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

残疾人不等于精神病人。但是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聋哑人必须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。

2 醉酒的人

日常醉酒,没有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罚的规定。

病理性醉酒,指酒精中毒导致幻觉、妄想等精神病症状(精神病的一种)。这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

3 吸毒的人

完全有责任能力

吸毒产生幻觉实施犯罪,没有犯罪故意,不能从轻处罚,但是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。

明知吸毒后会产生幻觉,利用这点实施犯罪,应认定为故意犯罪。

9-2-3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
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,主客观是一起完成的。行为+责任要件,才能谴责。

1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

例子:甲想开车去闯死乙,结果在路上就闯到一个人,下车发现正是乙。

→ 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和交通肇事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
(也属于结果的提前发生)

2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

责任年龄:行为时为标准

行为:包括不作为

例子:甲为了炸毁他人房屋,在13岁时安装炸弹,炸弹在他14岁的时候爆炸。

→ 他在14周岁时有拆除炸弹的义务

→ 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

3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

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,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。

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。

例子:甲想毒死乙,在邮寄毒酒时精神正常。乙收到毒酒喝了的时候甲精神不正常,乙被毒死。

→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。

4 例外情形:原因自由行为(目前还没考)

例子1:甲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(算精神病)。甲为了伤害乙,故意在乙面前喝醉。

主流观点: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。

→ 自由行为的着手不是饮酒(原因行为),而是伤害行为(结果行为)

→ 认为甲可以自由支配这个原因行为,得负责。

例子2:甲想强奸乙,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,结果抢劫了乙。

→ 构成强奸罪的犯罪预备

→ 抢劫时无责任能力,不负刑事责任。

(如果一开始就想抢劫,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,最后抢劫,那么就是抢劫罪既遂)

例子3:甲想强奸乙,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,最后认错了人,强奸了丙。

→ 对象错误。(罪名的行为对象是一般对象或者特定对象,这里是一般对象)

→ 构成强奸罪既遂。

2024年06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