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-3 犯罪中止
10-3-1 成立条件一:自动性【0202024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20)】
10-3-2 成立条件二:中止行为
10-3-3 成立条件三:有效性
10-3-4 犯罪中止的处罚
10-3-2 成立条件二:中止行为
客观上:行为人实施了中止行为。
行为终了不等于犯罪既遂。既遂要有实害结果的发生。
例子:甲砍乙,导致乙脖子受伤。(行为终了)
→ 甲被抓捕,乙被救活,甲属于(实行终了的)未遂。
→ 甲后悔砍乙,主动救活乙。甲属于(实行终了的)中止。
未实行终了:自动放弃犯罪。
例如:甲砍乙,挥刀的时候反悔了。放下屠刀,即是未实行终了。
10-3-3 成立条件三:有效性
有效性:针对实行终了的中止而言,指实际的有效性。(哪怕有自动放弃或者积极努力防止,结果仍然发生,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)
1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
犯罪中止:
① 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的犯罪中止
② 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
2 发生了危害结果
(经常考)例子:甲准备杀乙,把乙砍伤。砍了之后又后悔了,把乙拉上车,带乙去医院治疗。中途丙驾驶不当,闯死了乙。甲的行为构成什么?
甲:故意杀人罪成立 ✅
→ 既遂❎: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直接的因果关系。介入因素丙的交通肇事,异常。因此甲不能定既遂。
→ 未遂❎:要求被迫放弃。此时甲已经送乙去医院,而且是正确有效的措施。不能定未遂。
→ 中止✅:成立犯罪中止。
对比例子:甲砍杀乙。甲后悔,把乙送到医院。但是由于甲下手太重,医生奋力抢救,乙还是死了。
→ 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。
对比例子:甲砍伤乙,后悔,准备送乙去医院。开车途中,不慎出了车祸,乙被撞死。
→ 故意杀人罪成立
→ 介入因素,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
→ 车祸对死亡结果更大。故意杀人罪不是导致最终死亡结果,依然成立犯罪中止。
—— 前后独立两个行为,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并罚
对比例子:甲砍伤乙,后悔,抱着乙去医院。结果脚下一滑,乙重伤的上加上摔倒,很快死了。
→ 甲的中止行为没有实际有效性,不能成立犯罪中止
→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。
10-3-4 犯罪中止的处罚
【法条补充 刑法
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是犯罪中止。
对于中止犯,没有造成损害的,应当免除处罚;造成损害的,应当减轻处罚。】
损害结果:
① 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
② 损害结果是刑法要处理的危害结果。
这里的损害,要求是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,而不是中止行为。
例子:甲去实验室偷乙研发的光刻机。还没走出实验室大门,后悔了。准备放回去的时候,一不小心把机器滑落,砸死了累得躺在地上睡觉的乙。
→ 对于盗窃行为,甲中止,先前犯罪行为(偷光刻机),没有发生实害结果(没有偷走)。因此针对盗窃行为中止,没有造成损害,免除处罚。
→ 对于害死乙的行为,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既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