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-3 法律认识错误(违法性认识可能性)
9-3-1 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 9-3-2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9-4 期待可能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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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-3-1 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 9-3-2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9-4 期待可能性
9-3 法律认识错误(违法性认识可能性)9-3-1 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(这部分必须看书哦)1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(重点、难点)
事实:构成要件事实,包括危害行为、行为对象、危害结果。
事实认识错误: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。【认识到自己在干什么事】
法律认识错误(违法性认识错误):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。【刑法上是个什么态度,是不是犯罪】原则上不知法,不免责。
例子:甲是文盲,在贩卖淫秽小说,但以为自己在卖武侠小说。
→ 事实认识错误(故意这里打叉❎)
→ 无罪
例子:甲拘禁吸毒的乙,他意识到自己在剥夺乙的自由。但是并不觉得自己犯罪。
→ 属于法律认识错误。
→ 故意这里✅
→ 后面再看有没有阻却事由,再来判断有罪无罪
2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
法定犯:也称行政犯,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
自然犯:古今中外都会规定的罪名。
(考点:主要出现在法定犯当中)
①法律认识错误中的法律,指刑法,不包括行政法。
②对行政法有认识错误,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,属于事实认识错误。
例子:甲去抓蛤蟆,以为是普通的蛤蟆,结果不知道它是国家保护动物。
→ 事实认识错误。
例子:(赵春华案)甲摆了个射击气球的地摊,以为这些枪不属于《枪支管理法》的枪。由于法律的变更,真枪的标准降得太低。
→ 事实认识错误,不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故意。
→ 无罪。
—— 行为人对枪支这个事实认识错误,可直接推导无罪。
3 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
推导顺序:主观要件→ 责任阻却事由
先看主观要件(故意、过失)→ 有了再看责任阻却事由
上述买蛤蟆的案件。甲首先是事实认识错误。(他其实也有法律认识错误,但是在事实认识错误这里,没有犯罪故意就直接无罪了。)
【此处柏神推荐他的书《错误论的新视角》,哈哈】
9-3-2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1 事实认识错误
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,排除犯罪故意,进而不成立故意犯罪
——不构成犯罪。
2 法律认识错误
存在故意,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。
不知法者不免责
排除法律认识错误的条件: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。
1)自然犯(杀人、故意伤害、强奸等)
出现法律认识错误,一般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。
例子:甲拘禁吸毒的乙,甲以为《刑法》不禁止。
→ 非法拘禁是自然犯。
→ 甲构成非法拘禁罪
2)法定犯
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性,实际上有。
例子:老板甲找工商局搞一个项目,询问是否合法。工商局说合法。但实际上违法。
→ 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。
→ 无法谴责
——但是如果问老师、教授、律师,那就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了。(有权机关才行)
热门案件解析:一个大学生甲捕猎珍惜鸟类。甲知道这是珍稀保护动物,还在持续捕杀。
→ 他既没有事实认识错误,也没有法律认识错误,是犯罪故意。
9-4 期待可能性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,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。
常考:
①近亲属间的窝藏、包庇行为,可以不追究窝藏罪、包庇罪或应从宽处罚。
②盗窃者将赃物拿去卖。对销赃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