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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HANGSIR

8-3 事实认识错误

8-3-1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

  1 对象错误

  2 打击错误【013 2024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13)】

  3 因果关系错误【014】


3 因果关系错误

犯罪肯定成立了,讨论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。

1)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

结果是预想的,但是过程不是预想的。

以为是A死法,实际是B死法。

2)结果的推迟发生(也称事前故意)(考得最多、复杂)

公式:前行为+后行为

(预想的是前行为就导致结果,结果实际上是后行为才导致结果)

焦点:死亡结果与哪个行为有因果关系

例子1:甲杀乙,甲以为乙死了,实际上乙昏迷了。甲抛尸,把乙投入湖中,乙被淹死。

前行为:甲杀乙,乙昏迷,以为乙死亡

后行为:抛尸水里,淹死乙

(观点展示,写多数说少数说都可以;唯一答案,则答多数说)

多数说:

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,属于二因一果

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,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→ 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,定故意杀人罪既遂。

少数说:

后行为对死亡的结果作用更大,属于后因一果。

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,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→ 两个行为,一个故意行为,一个过失行为,两罪并罚

例子2:甲故意伤害乙,乙昏迷。甲以为乙死亡,将乙扔进河里。乙溺亡。

多数说:

前行为后行为作用相当。

前行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吸收后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→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

少数说:

前行为故意伤害罪,后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→ 并罚

例子3:甲开枪杀乙,没有打中。乙假装被打中,装死。甲跑来把装死的乙当做尸体扔进水里淹死了。

分析:这里甲并没有打中乙,乙假装死亡。因此这里不能按照结果推迟发生的案件来处理,而是根据因果关系的正常原理来处理。

step1:后行为是异常的

step2:后行为的作用更大。死亡结果不能归结于前行为(开枪行为),而应归结于甲的抛尸行为。

→ 甲的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,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

→ 数罪并罚

例子4:甲杀害乙,把乙打昏迷。甲误以为乙已经死亡,叫丙帮忙抛尸。丙把乙扔进湖里淹死。

多数说:

对甲定故意杀人罪既遂(吸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,虽然不是甲抛尸,但是是甲指示的)。

丙的一个行为触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
例子5:甲砍杀乙,以为乙死亡,便放火毁尸灭迹。

无法查明乙死在火灾前,还是火灾后。

——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,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。

→ 认定火灾前乙已经被甲杀死。

→ 砍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,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,两罪并罚。(不构成放火罪致人死亡。)

3)结果的提前发生(也叫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)

前行为+后行为

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。

例子:潘金莲想毒死武大郎,准备了毒酒。她出去买下酒菜,结果一回来,武大郎先发现酒,自己喝酒毒死了。

→ 潘金莲是否构成既遂

→ 未遂。因为她并没有着手。放毒酒只能算预备阶段,等她递毒酒才算着手。

——着手: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、紧迫、直接的危险。

→ 潘金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
例子:甲想杀死乙,计划掐晕乙,然后扔河里淹死。结果掐的时候就把乙掐死了。

多数说:

死亡结果是实行行为导致的,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。

少数说:

甲掐的时候,没想杀死,对死亡属于过失心理,所以甲一方面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,一方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想象竞合,定故意杀人罪未遂。

4)三种因果关系错误的区别

① 狭义的因果错误与结果的推迟发生的区别:前者只有一个行为,后者有两个行为。

② 狭义的因果错误与结果的提前发生的区别:

③ 结果的推迟发生、结果的提前发生:属于广义的因果关系错误。(以为A死法弄死被害人,实际B死法弄死人)

2024年03月14日
SHANGSIR

8-3 事实认识错误(最重要、最难)
事实认识错误:主客观不一致。

需要判断:行为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。成立后是既遂还是未遂。

包括1)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;2)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

8-3-1 同一犯罪内的认识错误(具体的认识错误)
1 对象错误

客观决定主观原则,故意认识的内容是由客观要件决定的。

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,不影响既遂的成立。

当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犯罪,对象错误会影响既遂。

一般对象的犯罪:

例如:甲想杀死乙,误以为路人丙是乙,把丙打死了

→ 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是“人”

→ 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,只要认识到“人”即可,不要求具体哪个人。

→ 甲故意想杀害人,故意杀人罪既遂。

—— 甲错杀丙,属于动机错误。杀人故意。动机错误不影响故意。(故意杀人罪是个故意犯,不是动机犯)

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犯罪:

例如:甲想勒索乙,准备绑架乙的小孩丙。结果在小学门口绑架了小孩丁。

→ 绑架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,叫“人质”

→ 甲绑错了对象。没有绑架到合格人质。

→ 绑架罪未遂

—— 对于绑架罪而言,对象认识错误,会影响既遂的成立。

—— 这里还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既遂。(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就是一般对象)

→ 绑架罪未遂和非法拘禁罪既遂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
*注意:非法拘禁罪,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既遂,对象也是一般对象。

2 打击错误(方法错误)

前提:主客观不一致,只能是过失

例如:(间接故意型的案件)甲想打死仇人乙,开枪的时候打偏了,打死了突然冒出来的丙。

观点展示

1)具体符合说

实事求是,尊重案件事实,侧重保障人权。

→ 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,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,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

→ 故意杀人罪未遂

(这种结果一般老百姓可能无法接受,因为他明明杀了人呀,结果是未遂,惩罚并不重)

2)法定符合说

侧重保护法益。应该严惩凶手,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。

→ 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。

→ 虽然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,但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,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。(杀的对象是人,实害对象也是人,所以有杀人的故意)

→ 想象竞合,定故意杀人罪既遂

(优点是严惩凶手,符合老百姓淳朴的善恶观念。但是与现实并不完全符合)

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:(非常难的点)

例如:甲乙共同射击丙,甲击中了乙。如果甲没有击中乙,那么丙会被乙打死。

——讨论顺序:先讨论三边关系,再讨论双边关系。

(真题里是先分析的打击错误,后分析的偶然防卫,先立后破。先把犯罪立起来。打击错误把罪名立起来了,然后偶然防卫把这个给破掉)

1)打击错误

①具体符合说:

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,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→ 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,定故意杀人罪未遂

②法定符合说

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,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

→ 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,定故意杀人罪既遂

2)偶然防卫

①防卫认识不要说(结果本位主义,结果无价值论)

甲打死乙,构成正当防卫

②防卫认识必要说(行为本位主义,行为无价值论)

甲打死乙,不构成正当防卫,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,但是没有制造坏结果,最后综合比较,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对甲做无罪处理。

【过失只有成立不成立,没有既遂。

而成立要求坏行为+坏结果

这里是坏行为+好结果,那么就是无罪】

——最终结论:按照偶然防卫的结论处理,打击错误只是中间过程的分析。

2024年03月13日
SHANGSIR

8 主观要件

8-1 犯罪故意

8-1-1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

8-1-2 故意的理论分类

8-2 罪过形式的区分

8 主观要件
8-1 犯罪故意
犯罪故意:认识因素(明知)+意识因素(故犯)

【法条补充 (反复诵读) 刑法

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

故意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】

注意区分:刑法上的故意和生活中的故意

注意区分:刑法上的故意和行政违法的故意(例如:闯红灯不代表想闯死人)

8-1-1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
主客观要相一致,主观与客观有高低之分

客观决定主观原则

例子:贩卖毒品的故意,客观上只要求认识到“毒品”即可

8-1-2 故意的理论分类
1 概括的故意

认识到结果确定,但对象范围不确定。

比如:认识到扔炸弹会死人,但是不知道会炸死谁,死多少都不知道。

2 择一的故意

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确定发生一个,但不确定是哪一个。

比如:甄嬛传里,毒死甄嬛or果郡王

8-2 罪过形式的区分

1 直接故意

明知(必然or可能)+希望

2 间接故意

明知(可能)+放任

——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,必须是【明知可能】,不能是明知必然。

——受谴责程度:直接故意>间接故意

①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——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

例如:甲乙拉着一个绳子要掉下去。丙讨厌甲,不讨厌乙。丙并不想乙死,但是砍断了绳索,让甲乙摔死。丙对乙仍旧是直接故意。(明知砍断,乙必死)

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

过于自信的过失——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,但是轻信能够避免

已经预见→轻信能够避免→发生危害结果

相同:都预见了结果可能发生。【可能】

不同: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。间接故意是放任,过于自信是不行结果发生。

如何判断:看行为人有无采取避免措施

3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

疏忽大意:应当预见→疏忽大意→没有预见→发生危害结果

区别:是否预见。应当预见但没有——疏忽大意;已经预见——过于自信的过失

4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

意外事件:无法预见→没有预见→发生危险

区分标准:有无预见可能性

注意:没有预见不等于没有预见可能性

例如:甲倒车,没有发现车后的乙。这有预见可能性,因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。

5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

区别:过于自信的过失——有结果避免可能性;不可抗力——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

2024年03月12日
SHANGSIR

人生最接近心灵的三个时刻,午夜梦回,酒后微醺,被一首音乐燃起的内心。

2024年03月12日
SHANGSIR

7-2 紧急避险

7-2-1 起因条件

7-2-2 时间条件

7-2-3 意思条件

7-2-4 不得已条件

7-2-5 限度条件

7-3 被害人承诺

7-2 紧急避险
【法条补充 刑法

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
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,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。】

7-2-1 起因条件
1 危险的来源

必须是现实危险,不得是假想避险。

假想避险: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,没有过失,就是意外事件

例子:以为人家触电了,一棒子敲过去。结果人家只是在电线杆下甩鞋上的狗屎

注意:

1)小偷为了躲避追捕,不属于紧急避险

2)特定职责:消防员面对火灾,不能紧急避险

7-2-2 时间条件
危险正在发生。

7-2-3 意思条件
避险意思:避险认识+避险意图

是否要求避险人具有避险认识,存在激烈争议

偶然避险问题——【答题的时候考观点展示,观点立场逻辑自洽即可】

还是要端出来前面的学说,结果无价值论(结果本位主义),和行为无价值论(行为本位主义)

7-2-4 不得已条件
避险手段:不得已而为之。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

7-2-5 限度条件
要求:保护的法益≥损害的法益(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,其他不行)

法益:生命法益>身体健康法益>人身自由法益>财产法益

国家法益、社会法益、个人法益之间没有谁高谁低

7-3 被害人承诺
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,他人不构成犯罪。

承诺的权限和范围:

1)财产可以承诺放弃

2)名誉可以

3)自由可以

4)身体权在轻伤范围内可以放弃,超出则不可放弃

(注意:如果是为了保护更重大的法益,则有效。比如:承诺可以割肝救人)

5)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

注意:不能超出承诺范围。比如承诺打自己一耳光,结果把人家打成脑震荡。构成故意伤害罪

承诺的时间:

只能事前承诺,事后不行。

承诺的能力:

对承诺事项要有理解能力

例如:甲哄骗小孩将压岁钱交给自己。构成盗窃罪

承诺的意思表示:

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。欺骗、胁迫、乘人之危做出的承诺无效。

(考点)欺骗导致的认识错误(采自法考老师的论文)

1)甲欺骗乙

案例再对比:

案例1:医生骗重病妇女,说有一种药,需要男人下面通女人下面才有效。妇女答应。

——承诺有效

——不构成强奸罪

案例2:富婆趴着接受按摩,男技师在后面强奸。富婆奇怪,问干嘛。男技师说这是新型按摩机。

——承诺无效,富婆误以为真的是按摩

——男技师构成强奸罪

2)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

① 甲不知道

甲问乙,能不能砍他的树,乙本来想打字“不行”,但打成了“行”。

→ 乙的承诺有效

② 甲知道

乙的马病了,以为它要死。拿给兽医安乐死。兽医检查发现可以救。但是故意不说,给马安乐死了。

→ 乙的承诺无效,兽医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

推定的被害人承诺:

现实中被害人没有承诺,但是推定被害人会做出承诺→帮人家,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

例如:甲看到乙在水里。甲把乙拖上来,救助中造成乙轻伤。乙本来是失恋自杀。

→ 甲的行为无罪

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与紧急避险产生竞合。

例如:医生为了救病人性命,没有家属,在他昏迷的时候截肢。既属于紧急避险,也属于被害人承诺。

2024年03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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