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是怎么样的人,就会吸引什么样的人。
SHANGSIR

人生最接近心灵的三个时刻,午夜梦回,酒后微醺,被一首音乐燃起的内心。

2024年03月12日
SHANGSIR

7-2 紧急避险

7-2-1 起因条件

7-2-2 时间条件

7-2-3 意思条件

7-2-4 不得已条件

7-2-5 限度条件

7-3 被害人承诺

7-2 紧急避险
【法条补充 刑法

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
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,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。】

7-2-1 起因条件
1 危险的来源

必须是现实危险,不得是假想避险。

假想避险: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,没有过失,就是意外事件

例子:以为人家触电了,一棒子敲过去。结果人家只是在电线杆下甩鞋上的狗屎

注意:

1)小偷为了躲避追捕,不属于紧急避险

2)特定职责:消防员面对火灾,不能紧急避险

7-2-2 时间条件
危险正在发生。

7-2-3 意思条件
避险意思:避险认识+避险意图

是否要求避险人具有避险认识,存在激烈争议

偶然避险问题——【答题的时候考观点展示,观点立场逻辑自洽即可】

还是要端出来前面的学说,结果无价值论(结果本位主义),和行为无价值论(行为本位主义)

7-2-4 不得已条件
避险手段:不得已而为之。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

7-2-5 限度条件
要求:保护的法益≥损害的法益(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,其他不行)

法益:生命法益>身体健康法益>人身自由法益>财产法益

国家法益、社会法益、个人法益之间没有谁高谁低

7-3 被害人承诺
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,他人不构成犯罪。

承诺的权限和范围:

1)财产可以承诺放弃

2)名誉可以

3)自由可以

4)身体权在轻伤范围内可以放弃,超出则不可放弃

(注意:如果是为了保护更重大的法益,则有效。比如:承诺可以割肝救人)

5)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

注意:不能超出承诺范围。比如承诺打自己一耳光,结果把人家打成脑震荡。构成故意伤害罪

承诺的时间:

只能事前承诺,事后不行。

承诺的能力:

对承诺事项要有理解能力

例如:甲哄骗小孩将压岁钱交给自己。构成盗窃罪

承诺的意思表示:

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。欺骗、胁迫、乘人之危做出的承诺无效。

(考点)欺骗导致的认识错误(采自法考老师的论文)

1)甲欺骗乙

案例再对比:

案例1:医生骗重病妇女,说有一种药,需要男人下面通女人下面才有效。妇女答应。

——承诺有效

——不构成强奸罪

案例2:富婆趴着接受按摩,男技师在后面强奸。富婆奇怪,问干嘛。男技师说这是新型按摩机。

——承诺无效,富婆误以为真的是按摩

——男技师构成强奸罪

2)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

① 甲不知道

甲问乙,能不能砍他的树,乙本来想打字“不行”,但打成了“行”。

→ 乙的承诺有效

② 甲知道

乙的马病了,以为它要死。拿给兽医安乐死。兽医检查发现可以救。但是故意不说,给马安乐死了。

→ 乙的承诺无效,兽医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

推定的被害人承诺:

现实中被害人没有承诺,但是推定被害人会做出承诺→帮人家,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

例如:甲看到乙在水里。甲把乙拖上来,救助中造成乙轻伤。乙本来是失恋自杀。

→ 甲的行为无罪

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与紧急避险产生竞合。

例如:医生为了救病人性命,没有家属,在他昏迷的时候截肢。既属于紧急避险,也属于被害人承诺。

2024年03月11日
SHANGSIR

7-1 正当防卫
7-1-3 意思条件

  1 偶然防卫
  2偶然防卫和假想防卫的区别
  3防卫意图

7-1-4 对象条件
7-1-5 限度条件
7-1-6 特殊正当防卫

7-1-3 意思条件
观点展示

图片

案例:家庭主妇想毒死丈夫,每天熬中药给他喝,没想到不仅没毒死,还治好了丈夫的肾病。
观点展示
行为无价值论:毒死丈夫→故意杀人罪

         没毒死→ 未遂
     ——故意杀人罪未遂</code></pre><p>结果无价值论:治好了丈夫的病 → 无罪<br>成立正当防卫,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,争论剧烈。(观点展示)<br>主要在于偶然防卫上。<br>1 偶然防卫<br>辨认标准: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,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(主客观不一致)<br>例子【故意型偶然防卫】:乙想杀死丙,在开枪之前,甲想杀死乙,先把乙蹦死了。<br>→ 甲杀了乙,没想救丙,但意外救了丙。<br>→ 甲属于偶然防卫,涉嫌故意杀人罪<br>——防卫认识必要说:成立故意杀人罪 → 构成正当防卫 → 好结果,不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,只剩下中止或者未遂 → 故意杀人罪未遂。<br>——防卫认识必要说:不构成正当防卫,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→ 成立过失犯罪三个要求① 过失行为 ② 实害结果 ③ 因果关系 → 没有坏结果,杀了乙,救了丙。→ 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作无罪处理。<br>例子【过失型偶然防卫】:乙想杀死丙,在开枪之前,甲在附近打猎,擦枪走火打死了乙。<br>→ 甲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,主观上没有意识到。<br>→ 甲属于偶然防卫,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。<br>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(超级重点)<br>注意:没有多数说和少数说,二者平分秋色!<br>防卫认识不要说:(结果本位主义)<br>成立正当防卫。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,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。<br>→无论是故意型偶然防卫,还是过失型偶然防卫,都构成正当防卫。<br>防卫认识必要说:(行为本位主义)<br>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。<br>→所有的偶然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。<br>2 偶然防卫和假想防卫的区别<br>偶然防卫: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,主观上没有意识到<br>假想防卫: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,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(例如以为狗蛋在家暴,其实是他和老婆在打闹)<br>图片</p><p>3 防卫意图<br>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,可成立正当防卫。<br>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,不是对立排斥关系。<br>3-1 防卫挑拨<br>恶意利用正当防卫制度,不成立正当防卫,属于故意犯罪。<br>例子:甲想害乙,故意挑衅乙,促使乙侵害自己,然后反击加害乙,说自己是正当防卫<br>3-2 相互斗殴<br>1)斗殴无防卫。斗殴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。<br>2)斗殴有承诺。自愿参与,表明有预见可能会有伤害结果。<br>承诺有限制——相互斗殴中,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,不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打成重伤或死亡,则成立犯罪。<br>3)相互斗殴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正当防卫<br>例如:一方停止,放弃斗殴,求饶或逃跑,另一方还继续侵害,那么反击就是正当防卫。<br>3-4 如何判断正当防卫<br>1)看谁先动手,先动手是不法侵害,还手是防卫<br>2)看地点。上门打人家是不法侵害,在家反击是防卫<br>7-1-4 对象条件<br>图片</p><p>对象条件: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。<br>包括:实行犯<br>不包括:教唆犯、间接正犯<br>可能包括:帮助犯(当帮助犯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,对其能够正当防卫)<br>针对物品: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,也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物品进行防卫。<br>→ 成立条件:能够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否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<br>两种特殊情形:<br>1)甲故意伤害乙,乙情急之下将丙的花瓶砸向甲。<br>→ 乙砸甲<br>→ 乙构成正当防卫,对丙构成紧急避险;二者竞合,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。<br>→ 虽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但民事上应该赔偿丙。<br>2)甲拿起丙的花瓶砸向乙,乙用木棒抵挡,将花瓶打碎。<br>→ 乙用木棒抵挡<br>→ 乙这个行为没有违法性<br>→ 乙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,对丙不成立紧急避险,直接无罪<br>7-1-5 限度条件<br>【法条补充 刑法<br>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<br>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<br>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】<br>1 判断标准:<br>第一位:必要性标准。必要,则为正当防卫;不必要,则是防卫过当。<br>第二位:相当性标准。不法侵害越严重,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。<br>2 防卫过当<br>防卫过当——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</p><p>图片</p><p>图片 </p><p>7-1-6 特殊正当防卫<br>不法侵害程度太严重了,把正当防卫中最严重的情形重申一下。(二十条第三款)<br>【法条补充 刑法<br>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<br>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<br>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】<br>请注意:第20条第3款并不代表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。<br>这一款属于注意规定,不是特事特办。为了提醒法官,由于防卫人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。<br>(比如前面的龙哥案,不能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推算,不能说龙哥当时是逃跑。在于海明的角度,龙哥可能会去另外拿一把刀,或者直接开车闯死他)<br>具体解释:<br>1)行凶:严重危及人身安全。<br>2)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</p>
2024年03月10日
SHANGSIR

本章目录:
7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

7-1 正当防卫

7-1-1 起因条件

7-1-2 时间条件

7 (客观)违法阻却事由

7-1 正当防卫
正当防卫:制止不法侵害

该正当防卫的行为有违法性(法益侵害性)。

换言之:如果制止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,就直接无罪(没有讨论正当防卫的必要)。

✅ 凡是正当防卫都是在制止不法侵害

❎ 凡是制止不法侵害一定构成正当防卫

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:

7-1-1 起因条件
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1)不法性;2)客观性;3)现实性

1)不法性:

①仅限于人的行为。山洪暴发、(无主)野狗咬人等,只能算是单纯的危险,只能进行紧急避险。

但是,如果主人唆使狗子去咬人,那么制止狗子,也算是正当防卫。(包括主人睡着了,狗子偷偷跑出去咬人,也是正当防卫)→ 这两种情况后面,都有个“人”的因素

蚊子咬你,把蚊子拍死 → 生活行为

②防卫人不限于本人。

2)客观性

只要求客观的不法侵害

过失的不法侵害例子:甲乙打猎,乙误以为狗蛋是狗熊,准备猎杀。甲发现是狗蛋,于是去制止。时间紧迫,甲不得已开枪打了乙的腿。

→ 甲的这个行为这里是正当防卫,而不是紧急避险。

→ 甲制止的是乙的过失的不法侵害

3)现实性

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。

假想防卫:两夫妻在打闹,路人甲以为丈夫在家暴,把丈夫暴打一顿。客观上两夫妻的行为不存在不法侵害,路人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。

7-1-2 时间条件
要求: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。

关于防卫装置:

例子1:甲在自家围墙装了碎玻璃片,后来小偷翻墙被划伤。虽然时间上装置碎玻璃片在前面,但是玻璃片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属于正当防卫。(如果没有小偷,那么这个玻璃根本就不会发生任何作用)

例子2:一个独居的寡妇被恶人强奸。她为了保护自己,提前在身体里投毒。恶人实施强奸的时候,被毒死了。这虽然也是提前准备了毒药,但制止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属于正当防卫。

例子3:乙去甲家里盗窃,被甲的狗子咬伤。属于正当防卫。

例子4:甲私拉电网防盗,小偷被电死。这不是正当防卫。因为① 危害公共安全;② 盗窃者罪不至死。

事后防卫还是正当防卫:(重要案例)

昆山龙哥案

关键是第三阶段:不能事后再去开上帝视角

要看当时,龙哥跑回车内,在于海明角度,完全有可能再拿砍刀,或者说开车闯死于海明。所以第三个阶段,还是属于正当防卫。

2024年03月09日
SHANGSIR

6 客观要件四:因果关系(每年必考)
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。有实害结果的地方就有因果关系的判断。

考点: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。

6-1 判断标准
6-1-1 条件说的不足
条件说:无A则无B。

条件说,A是B的必要条件。

不足:理由不充分;因果链条无限延伸。

行为与结果即使有必要条件关系,也不意味着有因果关系,不意味着结果能够归责于该行为。

例如:A把B捅伤后逃走。C见到,把B送往医院,路上遇到酒驾的C。C直接把B闯死。

如果按照条件说:如果没有A捅伤B的事,那么就没有后面的车祸。所以要归责于A,这显然不合理。

6-1-2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不足
内容: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若具有相当性的关系,就认为二者有因果关系。是否具有相当性,关键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。

→ 如果不异常,就有因果关系;如果异常,就不具有因果关系。

该学说被抛弃的理由:「介入因素如果异常,就不具有因果关系」太过绝对。

日本大阪南港案:甲将丙打伤后离开。然后不相干的乙路过,又把丙打了一顿。

如果按照相当因果关系说:乙这个因素是异常的,就不具有因果关系。这显然不合理。

6-1-3 危险现实化理论与“介入因素两步走”标准
法考采用危险现实化理论

应该根据充分条件来论证:A即B因,有A则有B

介入因素两步走:

Step1: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

要注意一般化与具体化的区别。大概率事件和小概率事件。

1)介入因素不异常,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具有引发关系

→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

→ 先行行为对结果负责

例如:甲想烧死乙,将乙的衣服点燃。乙情急之下跳入河中,被溺死。

→ 介入因素:乙跳河。

→ 异常不异常:情急之下一心想灭火,不异常

→ 因果关系:甲的点燃行为和乙的溺亡有因果关系,甲对乙的结果负责

2)介入因素异常,表面先行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。

→ 进入step2

Step2:判断谁的作用大

1)先前行为的作用大→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

2)介入因素的作用大→介入因素与结果又因果关系

3)二者作用都大 → 二因一果,死亡结果与二者都有因果关系

6-2 介入因素的种类
6-2-1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
1 先行行为→ 介入因素(被害人自身的行为)→ 是否异常→死亡结果的归属

例如:甲伤害乙,乙神志不清跑到马路上求救,被路过的车闯死。

→ 介入因素【乙神志不清跑到马路上,很大概率会被闯死】

→ 甲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。

2 被害人自杀问题

自杀行为是否异常,在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自杀,比较异常,与犯人先前行为是独立关系。

→直接自杀,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巨大

例外:①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致人死亡中。这两个结果加重犯,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。

6-2-2 第三人的行为
1 先行行为→介入因素(第三人的行为)→ 是否异常 → 死亡结果的归属

2 第三人:阻断救助,有可能对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。

6-2-3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
被害人疾病发作为介入因素。

判断标准: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。有,则有因果关系。

例如:甲轻伤害乙,甲并不知道乙有血友病,乙流血不止而亡。

→甲主观上无法预见乙的病情

→意外事件

→甲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不构成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(过失)致人死亡

注意:确定因果关系不代表必须负刑事责任,这是下一阶段的问题。

6-3 无法查明的案件(难点、考点)
1 行为人是一个人

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

结论:死得越早,对被告人越有利。【注意:做题的时候可不能写这句话】

2 行为人是两个人

step1:先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

step2:如果构成共同犯罪,则“部分实行、全部负责”原则。

如果不构成共同犯罪,则“存疑时有利于被告”原则。

2024年03月0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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