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是怎么样的人,就会吸引什么样的人。
MR.SHANG

9-2 责任能力

9-2-1 责任能力的程度

9-2-2 特殊人群

9-2-3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

9-2 责任能力
9-2-1 责任能力的程度

1)间歇性精神病人,在正常的时候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这里没有规定“可以从宽处罚”。

2)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病。如:抑郁症患者。

9-2-2 特殊人群
1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

残疾人不等于精神病人。但是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聋哑人必须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。

2 醉酒的人

日常醉酒,没有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罚的规定。

病理性醉酒,指酒精中毒导致幻觉、妄想等精神病症状(精神病的一种)。这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

3 吸毒的人

完全有责任能力

吸毒产生幻觉实施犯罪,没有犯罪故意,不能从轻处罚,但是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。

明知吸毒后会产生幻觉,利用这点实施犯罪,应认定为故意犯罪。

9-2-3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
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,主客观是一起完成的。行为+责任要件,才能谴责。

1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

例子:甲想开车去闯死乙,结果在路上就闯到一个人,下车发现正是乙。

→ 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和交通肇事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
(也属于结果的提前发生)

2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

责任年龄:行为时为标准

行为:包括不作为

例子:甲为了炸毁他人房屋,在13岁时安装炸弹,炸弹在他14岁的时候爆炸。

→ 他在14周岁时有拆除炸弹的义务

→ 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

3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

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,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。

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。

例子:甲想毒死乙,在邮寄毒酒时精神正常。乙收到毒酒喝了的时候甲精神不正常,乙被毒死。

→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。

4 例外情形:原因自由行为(目前还没考)

例子1:甲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(算精神病)。甲为了伤害乙,故意在乙面前喝醉。

主流观点: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。

→ 自由行为的着手不是饮酒(原因行为),而是伤害行为(结果行为)

→ 认为甲可以自由支配这个原因行为,得负责。

例子2:甲想强奸乙,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,结果抢劫了乙。

→ 构成强奸罪的犯罪预备

→ 抢劫时无责任能力,不负刑事责任。

(如果一开始就想抢劫,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,最后抢劫,那么就是抢劫罪既遂)

例子3:甲想强奸乙,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,最后认错了人,强奸了丙。

→ 对象错误。(罪名的行为对象是一般对象或者特定对象,这里是一般对象)

→ 构成强奸罪既遂。

2024年06月11日
MR.SHANG

9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

9-1 责任年龄

9-1-1 完全无责任年龄

9-1-2 相对责任年龄

9-1-3 完全责任年龄


9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
9-1 责任年龄
【法条补充 刑法

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(刑法修正:将“收容教养”改为“矫治教育”

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过失犯罪的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】

9-1-1 完全无责任年龄
未满12:所有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。

未满:不包括

犯罪嫌疑人不讲年龄,司法机关可以测骨龄,测骨龄不要求具体日期,多少周岁即可。

9-1-2 相对责任年龄
1)12-14周岁(12≤人<14)

【法条补充 刑法

第十七条 第三款

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(这里没有把强奸算在12-14周岁里面)】

①这里的两种罪(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),不限于两种罪名。比如抢劫中故意杀人的、强奸中故意杀人的,都算。

②两种罪要求实害结果:重伤与严重残疾是并且(and)的关系。有的重伤了,但是不会残疾,也不算在内。

③程序上,还要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。

2)14-16(14≤人<16)

【法条补充 刑法
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】

①八种罪: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

这里关于毒品,只包括贩卖,至于走私(需要走线)、运输(需要驾照)、制造(要懂化学)这些都不算。

(考点:用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附带一个需要负责人的行为)

例子:15岁的甲绑架了乙,向乙的家人勒索未果,甲把乙杀了。

→ 15岁的甲对绑架不需要负责,但是对故意杀人要负责。

②八种罪的范围:指八种犯罪行为,不仅限于八个罪名。

a)包括法条竞合来的八种罪:如抢劫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、危险物质罪

b)包括法律拟制来的八种罪:如法律拟制来的5个故意杀人罪(非法拘禁罪、聚众斗殴罪、刑讯逼供罪、暴力取证罪、虐待被监管人罪;以上5个罪过失致人死亡,定故意杀人罪)

法律拟制来的3个抢劫罪(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;事后转化抢劫;聚众“打砸抢”中毁坏、抢夺财物定抢劫)

③14-16周岁的人实施八种罪的帮助行为,不负刑事责任。

9-1-3完全责任年龄(16≤人)
12≤人<18: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75≤人:故意犯罪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过失犯罪的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2024年06月11日
MR.SHANG

8-3 事实认识错误

8-3-1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

  1 对象错误

  2 打击错误【0132024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13)】

  3 因果关系错误【0142024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14)】

8-3-2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(抽象的认识错误)【015】

8-3-2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(抽象的认识错误)
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,也叫抽象的认识错误。包括对象错误、打击错误,不包括因果关系错误。

基本模型:甲想打碎乙的古董花瓶,结果打偏了,不慎打死经过的丙。

学说根据抽象程度排序:抽象符合说>法定符合说>具体符合说

法定符合说、具体符合说:

三段论推理。对目标对象分析一次,对实害对象分析一次。

在不同犯罪间的认识错误上,没有争议。

→ 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
抽象符合说(极少数说,快被淘汰):将客观结果评价为主观计划的结果。因此可以定主观计划的既遂。

→ 认为“人”是客观事物,“财物”也是客观事物。

→ 概念的抽象化程度太高,因此称为抽象符合说。

→ 该学说认为,甲同时构成毁坏财物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
(考查角度:包容评价关系)

包容评价:两个罪名性质相同、程度不同,重罪可以包容评价轻罪。

例如:故意杀人罪(A+B)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罪(A)。

轻罪A,重罪A+B

1)人身犯罪中的包容评价关系

故意杀人罪(A+B) → 故意伤害罪(A)

强奸罪 → 强制猥亵罪

绑架罪 → 非法拘禁罪

拐卖儿童罪 → 拐骗儿童罪

2)财产犯罪中的包容评价关系

重罪与轻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——包容评价,行为人有犯重罪的故意,可以包容评价为犯轻罪的故意。行为人有犯重罪的行为,包容评价为有犯轻罪的行为。

例子1:甲乘车,以为乙遗忘了财物,便侵占。实际上是司机的财物。

→ 甲主观上想侵占,客观上是盗窃。盗窃能够包容评价为侵占。

→ 对甲定侵占罪。

例子2:甲想入户抢劫乙,发现有人,把人打伤之后进屋拿走财物。实际上甲打的是路人。

→ 对甲定盗窃罪,对路人构成故意伤害罪,数罪并罚。

——这里还揭示了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。(抢劫罪要求公开。即入户公开要抢。但是并不表示公开去拿财物就不能算盗窃。)

结论:在性质相同的轻罪与重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,构成轻罪的既遂。

2024年06月11日
SHANGSIR

被追诉人是指因涉嫌犯罪,而在刑事诉讼中被公安、检察、司法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。
在不同阶段,被追诉人的身份有所不同。在侦查阶段,被称为犯罪嫌疑人;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,成为被告人;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后,则被称为罪犯。

2024年04月18日
Powered By Icefox The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