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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追诉人是指因涉嫌犯罪,而在刑事诉讼中被公安、检察、司法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。
在不同阶段,被追诉人的身份有所不同。在侦查阶段,被称为犯罪嫌疑人;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,成为被告人;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后,则被称为罪犯。
8-3 事实认识错误
8-3-1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
1 对象错误
2 打击错误【013 2024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13)】
3 因果关系错误【014】
3 因果关系错误
犯罪肯定成立了,讨论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。
1)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
结果是预想的,但是过程不是预想的。
以为是A死法,实际是B死法。
2)结果的推迟发生(也称事前故意)(考得最多、复杂)
公式:前行为+后行为
(预想的是前行为就导致结果,结果实际上是后行为才导致结果)
焦点:死亡结果与哪个行为有因果关系
例子1:甲杀乙,甲以为乙死了,实际上乙昏迷了。甲抛尸,把乙投入湖中,乙被淹死。
前行为:甲杀乙,乙昏迷,以为乙死亡
后行为:抛尸水里,淹死乙
(观点展示,写多数说少数说都可以;唯一答案,则答多数说)
多数说:
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,属于二因一果
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,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→ 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,定故意杀人罪既遂。
少数说:
后行为对死亡的结果作用更大,属于后因一果。
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,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→ 两个行为,一个故意行为,一个过失行为,两罪并罚
例子2:甲故意伤害乙,乙昏迷。甲以为乙死亡,将乙扔进河里。乙溺亡。
多数说:
前行为后行为作用相当。
前行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吸收后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→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
少数说:
前行为故意伤害罪,后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→ 并罚
例子3:甲开枪杀乙,没有打中。乙假装被打中,装死。甲跑来把装死的乙当做尸体扔进水里淹死了。
分析:这里甲并没有打中乙,乙假装死亡。因此这里不能按照结果推迟发生的案件来处理,而是根据因果关系的正常原理来处理。
step1:后行为是异常的
step2:后行为的作用更大。死亡结果不能归结于前行为(开枪行为),而应归结于甲的抛尸行为。
→ 甲的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,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
→ 数罪并罚
例子4:甲杀害乙,把乙打昏迷。甲误以为乙已经死亡,叫丙帮忙抛尸。丙把乙扔进湖里淹死。
多数说:
对甲定故意杀人罪既遂(吸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,虽然不是甲抛尸,但是是甲指示的)。
丙的一个行为触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例子5:甲砍杀乙,以为乙死亡,便放火毁尸灭迹。
无法查明乙死在火灾前,还是火灾后。
——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,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。
→ 认定火灾前乙已经被甲杀死。
→ 砍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,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,两罪并罚。(不构成放火罪致人死亡。)
3)结果的提前发生(也叫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)
前行为+后行为
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。
例子:潘金莲想毒死武大郎,准备了毒酒。她出去买下酒菜,结果一回来,武大郎先发现酒,自己喝酒毒死了。
→ 潘金莲是否构成既遂
→ 未遂。因为她并没有着手。放毒酒只能算预备阶段,等她递毒酒才算着手。
——着手: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、紧迫、直接的危险。
→ 潘金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例子:甲想杀死乙,计划掐晕乙,然后扔河里淹死。结果掐的时候就把乙掐死了。
多数说:
死亡结果是实行行为导致的,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。
少数说:
甲掐的时候,没想杀死,对死亡属于过失心理,所以甲一方面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,一方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想象竞合,定故意杀人罪未遂。
4)三种因果关系错误的区别
① 狭义的因果错误与结果的推迟发生的区别:前者只有一个行为,后者有两个行为。
② 狭义的因果错误与结果的提前发生的区别:
③ 结果的推迟发生、结果的提前发生:属于广义的因果关系错误。(以为A死法弄死被害人,实际B死法弄死人)
8-3 事实认识错误(最重要、最难)
事实认识错误:主客观不一致。
需要判断:行为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。成立后是既遂还是未遂。
包括1)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;2)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
8-3-1 同一犯罪内的认识错误(具体的认识错误)
1 对象错误
客观决定主观原则,故意认识的内容是由客观要件决定的。
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,不影响既遂的成立。
当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犯罪,对象错误会影响既遂。
一般对象的犯罪:
例如:甲想杀死乙,误以为路人丙是乙,把丙打死了
→ 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是“人”
→ 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,只要认识到“人”即可,不要求具体哪个人。
→ 甲故意想杀害人,故意杀人罪既遂。
—— 甲错杀丙,属于动机错误。杀人故意。动机错误不影响故意。(故意杀人罪是个故意犯,不是动机犯)
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犯罪:
例如:甲想勒索乙,准备绑架乙的小孩丙。结果在小学门口绑架了小孩丁。
→ 绑架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,叫“人质”
→ 甲绑错了对象。没有绑架到合格人质。
→ 绑架罪未遂
—— 对于绑架罪而言,对象认识错误,会影响既遂的成立。
—— 这里还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既遂。(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就是一般对象)
→ 绑架罪未遂和非法拘禁罪既遂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*注意:非法拘禁罪,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既遂,对象也是一般对象。
2 打击错误(方法错误)
前提:主客观不一致,只能是过失
例如:(间接故意型的案件)甲想打死仇人乙,开枪的时候打偏了,打死了突然冒出来的丙。
观点展示
1)具体符合说
实事求是,尊重案件事实,侧重保障人权。
→ 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,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,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
→ 故意杀人罪未遂
(这种结果一般老百姓可能无法接受,因为他明明杀了人呀,结果是未遂,惩罚并不重)
2)法定符合说
侧重保护法益。应该严惩凶手,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。
→ 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。
→ 虽然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,但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,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。(杀的对象是人,实害对象也是人,所以有杀人的故意)
→ 想象竞合,定故意杀人罪既遂
(优点是严惩凶手,符合老百姓淳朴的善恶观念。但是与现实并不完全符合)
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:(非常难的点)
例如:甲乙共同射击丙,甲击中了乙。如果甲没有击中乙,那么丙会被乙打死。
——讨论顺序:先讨论三边关系,再讨论双边关系。
(真题里是先分析的打击错误,后分析的偶然防卫,先立后破。先把犯罪立起来。打击错误把罪名立起来了,然后偶然防卫把这个给破掉)
1)打击错误
①具体符合说:
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,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→ 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,定故意杀人罪未遂
②法定符合说
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,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
→ 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,定故意杀人罪既遂
2)偶然防卫
①防卫认识不要说(结果本位主义,结果无价值论)
甲打死乙,构成正当防卫
②防卫认识必要说(行为本位主义,行为无价值论)
甲打死乙,不构成正当防卫,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,但是没有制造坏结果,最后综合比较,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对甲做无罪处理。
【过失只有成立不成立,没有既遂。
而成立要求坏行为+坏结果
这里是坏行为+好结果,那么就是无罪】
——最终结论:按照偶然防卫的结论处理,打击错误只是中间过程的分析。
8 主观要件
8-1 犯罪故意
8-1-1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
8-1-2 故意的理论分类
8-2 罪过形式的区分
8 主观要件
8-1 犯罪故意
犯罪故意:认识因素(明知)+意识因素(故犯)
【法条补充 (反复诵读) 刑法
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
故意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】
注意区分:刑法上的故意和生活中的故意
注意区分:刑法上的故意和行政违法的故意(例如:闯红灯不代表想闯死人)
8-1-1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
主客观要相一致,主观与客观有高低之分
客观决定主观原则
例子:贩卖毒品的故意,客观上只要求认识到“毒品”即可
8-1-2 故意的理论分类
1 概括的故意
认识到结果确定,但对象范围不确定。
比如:认识到扔炸弹会死人,但是不知道会炸死谁,死多少都不知道。
2 择一的故意
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确定发生一个,但不确定是哪一个。
比如:甄嬛传里,毒死甄嬛or果郡王
8-2 罪过形式的区分
1 直接故意
明知(必然or可能)+希望
2 间接故意
明知(可能)+放任
——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,必须是【明知可能】,不能是明知必然。
——受谴责程度:直接故意>间接故意
①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——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
例如:甲乙拉着一个绳子要掉下去。丙讨厌甲,不讨厌乙。丙并不想乙死,但是砍断了绳索,让甲乙摔死。丙对乙仍旧是直接故意。(明知砍断,乙必死)
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
过于自信的过失——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,但是轻信能够避免
已经预见→轻信能够避免→发生危害结果
相同:都预见了结果可能发生。【可能】
不同: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。间接故意是放任,过于自信是不行结果发生。
如何判断:看行为人有无采取避免措施
3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
疏忽大意:应当预见→疏忽大意→没有预见→发生危害结果
区别:是否预见。应当预见但没有——疏忽大意;已经预见——过于自信的过失
4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
意外事件:无法预见→没有预见→发生危险
区分标准:有无预见可能性
注意:没有预见不等于没有预见可能性
例如:甲倒车,没有发现车后的乙。这有预见可能性,因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。
5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
区别:过于自信的过失——有结果避免可能性;不可抗力——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