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是怎么样的人,就会吸引什么样的人。
SHANGSIR

5 客观要件三:结果

5-1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

5-1-1 实害犯与危险犯

5-1-2行为犯与结果犯

5-2 结果加重犯

5-2-1 法定性

5-2-2 一个行为

5-2-3 因果关系

5 客观要件三:结果
结果——法益侵害事实

考点:法益侵害事实:1 危险状态;2 实害结果

考点: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

5-1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
5-1-1 实害犯与危险犯
1 实害犯:立法者规定,需要具备实害结果 → 犯罪才成立

也叫结果犯。

例如:生产、销售劣药罪 → 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。

2 具体危险犯:立法者规定,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 → 罪名就成立

例如:(危险由法官具体判断)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→ 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,法官判断危险程度→ 成立or不成立罪名

3 抽象危险犯:立法者规定,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→ 罪名就成立

例如:生产、销售假药罪 → 甲用面粉冒充避孕药 → 即使没有给人体造成损害,仍然构成

5-1-2 行为犯与结果犯
1 行为犯

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

2 结果犯

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

5-2 结果加重犯(考点)

5-2-1 法定性【page47】
只有刑法明文规定,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,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。

要求A罪和B罪应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。

易考的结果加重犯:8种

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

②强奸罪致人重伤、死亡

③非法拘禁致人重伤、死亡

④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、死亡

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

⑥虐待罪致人死亡

⑦抢劫罪致人重伤、死亡

⑧抢夺罪(过失)致人重伤、死亡

客观要件——

1)基本犯罪都是故意犯罪,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

2)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。常考 ① 强奸罪致人重伤、死亡 ②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、死亡;③ 抢劫罪致人重伤、死亡 ④放火罪致人重伤、死亡

5-2-2 一个行为
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关系

相同:均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

不同:想象竞合犯无法律特别规定,在A罪和B罪中择一重罪论处

结果加重犯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产物。B罪是A罪法定刑升格条件。

例如:不能认为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。(它们是性质相同、程度不同的罪)

5-2-3 因果关系
考点——因的辨认

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

例子:甲想强奸乙,乙骂甲,甲快要气死,伸手直接掐死了乙。

→ 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,并罚。

例子:甲为了奸尸杀死乙

→ 不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,因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的对象需要活着。

2024年03月07日
SHANGSIR

4-2 不作为犯的分类

4-3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

4-3-1 负有作为义务(应为)
4-3-2 具有作为可能性(能为)
4-3-3 不履行(不为)
4-3-4 等价性(程度)
4-3-5 主观条件

4-2 不作为犯的分类
行为:

①作为: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

②不作为: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

不作为犯的分类:

1)真正不作为犯

真正: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
(既可以积极举动,也可以是消极禁止)
例子:丢失枪支不报罪
遗弃罪
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
拒绝提供间谍犯罪、恐怖主义犯罪、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
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
2)不真正不作为犯

既可以由作为构成,又可以由不作为构成,当由不作为构成时,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。
例子:故意杀人罪,既可以用刀捅死,也可以将婴儿饿死。将婴儿饿死的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。
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

1)不作为:消极地不消除危险。(有义务消除危险,却不做)

2)作为:积极地制造危险。(通常要达到直接导致实害结果的危险)

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:

例子:非法持有毒品罪

作为、不作为与故意、过失的关系

可以排列组合的关系:作为+故意;作为+过失;不作为+故意,不作为+过失;以上四种情况均有可能

4-3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
成立条件:

1)负有作为义务(考最多)

2)具有作为可能性

3)不履行该义务

4)程度要求: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。

应为→能为→不为→具有等价性

4-3-1 负有作为义务(应为)
传统理论采用「形式四分说」(法考不采用)

法考未采用,理由
① 导致本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,却认定为有。
例如:《消防法》规定,发现火灾必须报警。(这是行政法规定的义务)
→ 没有报警的路人上升为刑法的作为义务,显然不合理。
② 导致本来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,却认定为没有。
例如:合同规定的义务,保姆5点下班。五点了,婴儿有危险,父母还没回来。保姆合同时间外,便离开。婴儿受伤
→ 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,保姆没有作为义务。但是婴儿在这时对保姆产生依赖关系,保姆有救助义务。
法考采取「实质的二分说」

1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

1)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。包括危险动物、危险物品、危险设施等。

例如:道路设施、电力设施、矿井、广告牌等负责人对这些设施、设备有管理义务。

例如:机动车所有人对使用有管理义务。如无证驾驶者、醉酒者、小孩要驾驶时,所有人有阻止义务。

2)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。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、监管关系。

例如:军官对士兵的危险行为有监管义务。

例如:父母对年幼子女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。成年兄妹之间、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。(老公非要贪污受贿,妻子没有阻止的义务,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)

3)对自己的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。条件:对法益创设了危险

注意:这不是时间上的先行行为就行了,必须要对法益创设了危险

例如:甲请乙吃蛋挞,结果乙被噎住。甲送蛋挞是生活行为(不是先行行为),不会产生作为义务。甲没有救,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。

知识延伸(考点)——正当防卫行为能不能成为先行行为,产生作为义务

1)有没有救助义务,得看防卫行为是否导致过当结果(有没有防卫过当)

例如:狗蛋去小芳家盗窃,翻过院子被小芳的狗子咬伤。

→ 如果狗子咬伤狗蛋,制止他继续行窃,小芳知道了不救,不会产生作为义务

→ 如果狗子是猛犬,要把狗蛋咬死。狗蛋只是盗窃,罪不至死,如果被咬死了,小芳防卫过当,有救助狗蛋的义务,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。

2)防卫行为对第三方造成危险,(观点展示)多数说: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都有作为义务。(少数说)只有不法侵害人有作为义务。

案例:甲故意伤害乙,乙为了防卫,向甲投掷火把,结果烧了起来,乙趁机逃走。甲看到火势凶猛,不灭火,逃了。

多数说:

甲有灭火义务,不灭火,构成不作为犯罪。(虽然不是甲放的火,但是追根到底,是甲要伤害乙,乙为了避免伤害才扔的火把)

乙虽然制造了危险,也有灭火义务。但是缺乏灭火条件(已经跑了),缺乏作为可能性,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。

知识延伸:紧急避险可以因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

例如:大巴车打滑,为了防止翻下山,不得不往另一边紧急避险,撞伤了路人。

→ 对路人有救助义务。

知识延伸(重点):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。

例如:甲偷伐林木,树木倒下砸晕乙,甲不救助逃走。

→ 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,数罪并罚。(两个行为。1 是盗伐林木2是见死不救)

-

2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

2-1 特定关系

1)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

例如:妻子和母亲落水,丈夫只有能力救一人

→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

→ 危害行为 ✅ →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(义务冲突)✅ →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

2)职务、业务、制度规定上

3)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(常考)

条件:① 自愿救助 ② 法益对象对该行为产生依赖关系

例如:甲在路边捡了一个婴儿,抱回家了——有继续救助的义务

例如:甲乙相约登山(比较危险),形成危险共同体,意味着愿意相互照顾,甲遇到危险时,乙有救助义务。

2-2 特定领域(喜欢考)

条件:①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②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(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)

例如:出租车司机看到车上男乘客在强奸女乘客,司机负有阻止义务。

→ 阻止义务可以来源于 ① 特定领域(行驶的车内)② 出租车的职务义务

→ 司机构成强奸罪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。

例如:卖淫女在嫖客家卖淫,嫖客心肌梗塞发了,卖淫女没有救助义务

→ 卖淫女在自己家卖淫,嫖客心肌梗塞发了,卖淫女有救助义务。

→ 卖淫女在自己家卖淫,卖淫女心肌梗塞发了,嫖客没有救助义务

【看地点在谁家】

例如:甲乙在乙家吸毒,乙吸毒后,口吐白沫,甲没有救助义务。

→ 甲乙在乙家吸毒,甲吸毒后,口吐白沫,乙有救助义务。

(特定领域不要局限)

例如:一个大叔在自家院子裸体冲凉,一个4岁女孩进来,好奇捣蛋

→ 大叔构成猥亵儿童罪

→ 大叔的身体属于特定领域,他的裸体对女孩身心健康产生了危险

→ 他有阻止的义务

4-3-2 具有作为可能性(能为)
4-3-3 不履行(不为)
履行作为义务的前提:要有结果避免可能性

例如:甲操作机械不当,机器压伤乙,乙血流如注,五分钟就要死。

→ 甲就算去救也于事无补。

→ 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,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4-3-4 等价性(程度)
例如:母亲不喂养孩子一个小时,尚未达到犯罪程度。如果把孩子饿三天,则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。

4-3-5 主观条件
1)事实认识错误

例子:老狗蛋路过河边,发现有小孩落水,自己回家了,没有救。结果发现小孩是自己的孩子狗蛋。

→ 客观条件✅

——老狗蛋和狗蛋有法律关系✅ 老狗蛋能够救助 ✅ 不为 ✅

→ 没有意识到,意外事件,则无罪。

→ 如果有过失,有认识可能性,则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

2)法律认识错误

例如:老狗蛋看到养子狗蛋落水,他以为养子不是亲生的,没有救助义务。所以不救。

→ 他认识事实,知道是养子落水。

→ 对法律认识错误。

→ 不知法并不会免责,故意不救,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

2024年03月06日
SHANGSIR

4 客观要件二:行为

4-1 危害行为

4-1-1 危害行为的特征

4-1-2 危害行为的判断

4 客观要件二:行为
4-1 危害行为
4-1-1 危害行为的特征
危害行为的特征:

①有体性

内心再邪恶,外在没有行动,也无罪

②有意性

梦游、癫痫等无意识的,在刑法上不算

③有害性

同性恋没有法益侵害性,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

虐待动物等,现在刑法还不好定罪

4-1-2 危害行为的判断
1 危害行为和生活行为的区别

危害行为:对法益制造了危险

(不要被主观所迷惑,而要看客观有没有危害行为)

例:甲送乙枣子,想乙被噎死就好了,结果乙真噎死了——甲没有制造危险,无罪。

2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

降低危险:甲看到有块石头落下要砸死乙,甲把乙推开,但是甲讨厌乙,就轻轻推,乙被石头砸到腿。

→ (本来砸脑袋,变成砸腿)

→ 危害行为 ❎

→ 即使甲让乙受伤,甲无罪。

替代危险:(用新的危险替代旧的危险,且新的危险比旧的危害程度低)甲冲进火场救婴儿。由于走不出去,只好把婴儿从窗户扔出去,婴儿重伤。

→ 危害行为 ✅ (和上面那个砸脑袋砸腿的例子不一样。这个是火灾变成摔伤,有危害行为)

→ 紧急避险(阻却事由),甲无罪。

3 被害人自陷风险(超级重点)

先判断危险的实行者、支配者是谁

这个人对危险有没有控制能力,能不能自如地消灭危险

1)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、支配者,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。

——如果被害人满足①②,则被害人自己对结果负责(反之行为人负责)
①主观上,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
②客观上,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
例:丈夫赌博后回家,妻子不开门。丈夫在外面站一晚上,想打动妻子,结果被冻死。
被害人丈夫自陷风险,自己负责。
例:A明知B有性病,仍要和B发生关系,后果然感染。B不需要对A的轻伤负责,不构成故意伤害罪。但是B构成传播性病罪。
例:甲放火烧乙的家。乙冲进去救自己的孩子。
→ 乙对危险没有控制能力。自己的孩子不得不救。
→ 被害人乙不负责,由行为人甲负责。
→ 同理,邻居、消防员救乙的孩子,也要由甲负责。
→ 如果乙冲进去不是为了救孩子,而是救5000块钱,则(观点展示多数说)乙自己负责
观点展示
多数说:不看救援者身份,看被救对象的性质。救人或贵重物品,放火者负责;救普通物品,救援者自己负责
2)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、支配者,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。

【虽然同意了,但并不表示能够接受实害结果】
——判断标准
①主观上,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
②客观上,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
例:甲开车带乙,甲说湖面上冰厚,从冰上开过去。乙同意,结果冰面破裂,乙被淹死。
→ 甲应该对乙的死亡负责。被害人乙同意了,但是甲明明能够不用这样做,还是去做了,要负责。
例:女友让喝醉的男友飙车玩玩。男友为了女友开心,醉酒驾车,结果女友被闯死。
→ 被害人女友同意行为人男友的行为。但是女友对男友没有实质的支配力
→ 男友要对女友的死负责。
→ 男友女友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。男友是实行犯,女友是教唆犯。男友还触犯交通肇事罪,择一重罪论处。

2024年03月05日
SHANGSIR

3 客观要件一:行为主体

3-1 自然人

3-1-1 真正身份犯
3-1-2 不真正身份犯
3-1-3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
3-2 单位犯罪

3-2-1 成立条件
3-2-2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关系
3 客观要件一:行为主体
3-1 自然人
只要求客观存在一个自然人,具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能力即可。

3-1-1 真正身份犯
即定罪身份

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,才能构成犯罪。

例:刑讯逼供罪——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

贪污罪——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

△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

△ (爱考)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。不具有定罪身份的可以作为共犯(帮助犯、教唆犯),与定罪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。

→例:妻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,教唆老公贪污。丈夫不肯,妻子强迫丈夫贪污。妻子没有身份,则只能构成教唆犯,而不构成间接正犯。

3-1-2 不真正身份犯(不咋考)
量刑身份犯

行为人具有某种身份,影响量刑。(不影响犯罪的成立)

例:诬告陷害罪——如果是国家机关人员犯罪,从重处罚。

3-1-3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(常考)

判断基准:是否从事公务。

公务的标准:① 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(公事,不是私事) ②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

例如:大学教授——非国家工作人员

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——国家工作人员(跟编制没关系)

3-2 单位犯罪
纯正的单位犯罪:只能单位构成(单位行贿罪、单位受贿罪等)

不纯正的单位犯罪: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(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)

3-2-1 成立条件
1 主体条件:

法人资格:私营企业必须要有法人资格不要求必须具备。

其他一般情况下,没有法人资格一样可以构成单位犯罪。

分支结构符合两个条件则构成单位犯罪

①以自己的名义犯罪

②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

→ 同样没有要求必须有法人资格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可

个人公司:(多数说)不构成单位犯罪,因为追究个人就行了,单位就一个人,追究单位犯罪意义不大。

外企: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。

国家机关:可以成立单位犯罪。

2 主观条件

1)要求具有单位的意志(不是个人,而是整体的意志)

产生方式:① 单位决策机构(董事会决议等)② 单位领导直接根据职权作出决策

2)可以是故意犯罪,也可以是过失犯罪

3)客观形态:自然人去实施

4)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为了犯罪→ 那么以自然人犯罪论处(单位犯罪对个人来说更有利)

3-2-2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关系(重点)
1 必须同时具备:单位意志(主观) + 单位利益(客观)

1)单位意志+本单位利益 → 单位犯罪

2)单位意志+成员个人利益 → 个人犯罪

3)成员个人意志+单位利益 → 个人犯罪

4)成员个人意志+个人利益 → 个人犯罪

2 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

把单位看做一个整体在犯罪,不纠结单位里的各个成员是不是共同犯罪,也不是单位这个整体和单位里的各个成员在共同犯罪

3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

纯正的个人犯罪:只能个人构成犯罪

(大前提:这个罪只能由个人构成→ 最后定个人的罪)

单位集体决议,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。

→ 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

→ 可以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

例:盗窃罪,贷款诈骗罪,伪造货币罪

——引申: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。

→ 不能对单位以帮助犯论处,只能追究直接负责人的帮助犯责任

4 单位实施不纯正的单位犯罪

单位和个人都能构成的犯罪

1)单位未达到定罪标准,不能直接认定直接责任人的直接犯罪

例:单位走私的定罪数额标准20万;个人定罪数额10万。

单位走私15万,那么不构成单位的走私犯罪,也不能追究单位里个人的走私罪。

刑法有规定,单位是单位,个人是个人,标准分开来定罪,二者独立,分开看待

单位实施纯正个人犯罪——可以追究单位里的个人(因为没法追究单位,因此可以去追究个人)

单位实施不纯正单位犯罪——不允许追究单位里的个人(单位和个人都有规定,因此不能串线,不能混在一起,需要分开看待)

2)处罚

A 原则:双罚制

①单位只能判处罚金,不能判处没收财产
②处罚的个人,必须是参与犯罪的人。
③处罚的个人,只能是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。其他人即使参与了单位犯罪,也不得处罚。
④处罚个人时,个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。
B 例外:单罚
只处罚个人(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),不处罚单位
C 单位没了

2024年03月04日
SHANGSIR

文章目录:

2 犯罪构成

2-1 定罪标准: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

1 客观违法阶层

2 主观责任阶层

3如何运用两阶层体系

4两阶层体系的比较

5 犯罪概念的阶段化理解

2-2 定罪方法:三段论推理

2-2-1 大前提

2-2-2 小前提

2-2-3 正确推导

2 犯罪构成
2-1 定罪标准: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(重点)

事实判断 → 价值评价

先事实判断——看行为人有无制造法益侵害的事实

后价值评价——对其制造法益侵害的事实,能否谴责

1 客观违法阶层
客观要件——

①行为主体(只看有没有危害、侵害的能力)
②危害行为
③危害结果
④因果关系
违法阻却事由——

①正当防卫
②紧急避险
③被害人承诺等
2 主观责任阶层
主观要件——

①犯罪故意
②犯罪过失
③无罪过事件
④事实认识错误
主观责任阻却事由——

①责任年龄
②责任能力
③违法性认识可能性
④期待可能性
3 如何运用两阶层体系
客观主义立场

沙漠稻草人案

案例分析——具备体系审查思维。

4 两阶层体系的比较
目的:为了揭示4要件体系的bug

四要件体系:

①犯罪主体

②主观方面

③客体

④客观方面

bug:按照四要件体系,犯罪主体指具有责任年龄、责任能力的人。

例子:成年人协助10岁孩子犯法。按照四要件体系,孩子无罪,因为责任年龄未到,无罪。而协助的帮助犯不能单独存在,那么也就无罪了。(书中例子,10岁狗蛋强奸小芳,老大爷望风)【page21】

5 犯罪概念的阶段化理解
“犯罪”是个阶段性的概念

一个行为要符合两阶层,才应负刑事责任。一般情况下,便应予以起诉,并定罪。

→ 有时存在阻却事由,导致不予起诉,不予定罪。

①刑事责任阻却事由(处罚阻却事由或客观处罚条件)
比如:逃税→补缴→受行政处罚的,不予追究刑事责任
②刑事政策阻却事由
比如:盗窃预备好了→被人发现→没有造成任何损失→不予起诉,按照行政处罚来处理
(也就是说,在两阶层体系的打钩下,已经算是在两阶层体系的“犯罪”,但是由于下一个阶段的阻却事由,最终成无罪)

2-2 定罪方法:三段论推理

三段论推理:法律规定是大前提,案件事实是小前提。

——根据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,得出有罪or无罪的结论。

刑法学的任务:

①如何解释大前提(法律规定),也即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

②如何认定小前提(案件事实)

2-2-1 大前提
有罪无罪的唯一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。

大前提的种类:

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

——记述:描述事实,只需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
比如:毒品
——规范:价值评价
比如:淫秽物品,侮辱猥亵
(需要法官的主观评价,因此受人的主观价值观影响较大)
②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

③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

积极:正面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。
消极:反面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。
(刑法目前只有1个刑法389条第3款【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,是行贿罪。

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的,以行贿论处。

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,没有获得不正利益的,不是行贿。】)

④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

客观:外在的、客观方面
主观:行为人内心的、主观方面
2-2-2 小前提
认定案件事实: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及其证据法的人物。

刑法要处理的:确实无法查明的案件事实,案件事实存疑

原则: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。(这里的存疑一定要到案件事实存疑时的存疑,而不是前面大前提的存疑)

存疑情形:

①要么有罪、要么无罪、认定为无罪
②要么重罪、要么轻罪,认定为轻罪
③要么重罪、要么轻罪、要么无罪,认定为无罪。
2-2-3 正确推导
1 避免颠倒大小前提

例子:单位实施贷款诈骗怎么办

案件事实——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
法律规定——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(自然人才构成)
萃取案件事实——是自然人在单位里实施贷款诈骗
→ 单位里的直接责任人在实施贷款诈骗,构成贷款诈骗罪
2 循环往复推导与想象竞合

循环往复推导:同一案件事实,一个法条推导,需要寻找其他法条再次三段论推理
想象竞合:一个行为,触犯了2个或数个罪名 → 择一重罪论处

2024年03月0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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