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是怎么样的人,就会吸引什么样的人。
SHANGSIR

7-1 正当防卫
7-1-3 意思条件

  1 偶然防卫
  2偶然防卫和假想防卫的区别
  3防卫意图

7-1-4 对象条件
7-1-5 限度条件
7-1-6 特殊正当防卫

7-1-3 意思条件
观点展示

图片

案例:家庭主妇想毒死丈夫,每天熬中药给他喝,没想到不仅没毒死,还治好了丈夫的肾病。
观点展示
行为无价值论:毒死丈夫→故意杀人罪

         没毒死→ 未遂
     ——故意杀人罪未遂</code></pre><p>结果无价值论:治好了丈夫的病 → 无罪<br>成立正当防卫,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,争论剧烈。(观点展示)<br>主要在于偶然防卫上。<br>1 偶然防卫<br>辨认标准: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,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(主客观不一致)<br>例子【故意型偶然防卫】:乙想杀死丙,在开枪之前,甲想杀死乙,先把乙蹦死了。<br>→ 甲杀了乙,没想救丙,但意外救了丙。<br>→ 甲属于偶然防卫,涉嫌故意杀人罪<br>——防卫认识必要说:成立故意杀人罪 → 构成正当防卫 → 好结果,不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,只剩下中止或者未遂 → 故意杀人罪未遂。<br>——防卫认识必要说:不构成正当防卫,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→ 成立过失犯罪三个要求① 过失行为 ② 实害结果 ③ 因果关系 → 没有坏结果,杀了乙,救了丙。→ 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作无罪处理。<br>例子【过失型偶然防卫】:乙想杀死丙,在开枪之前,甲在附近打猎,擦枪走火打死了乙。<br>→ 甲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,主观上没有意识到。<br>→ 甲属于偶然防卫,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。<br>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(超级重点)<br>注意:没有多数说和少数说,二者平分秋色!<br>防卫认识不要说:(结果本位主义)<br>成立正当防卫。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,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。<br>→无论是故意型偶然防卫,还是过失型偶然防卫,都构成正当防卫。<br>防卫认识必要说:(行为本位主义)<br>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。<br>→所有的偶然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。<br>2 偶然防卫和假想防卫的区别<br>偶然防卫: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,主观上没有意识到<br>假想防卫: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,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(例如以为狗蛋在家暴,其实是他和老婆在打闹)<br>图片</p><p>3 防卫意图<br>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,可成立正当防卫。<br>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,不是对立排斥关系。<br>3-1 防卫挑拨<br>恶意利用正当防卫制度,不成立正当防卫,属于故意犯罪。<br>例子:甲想害乙,故意挑衅乙,促使乙侵害自己,然后反击加害乙,说自己是正当防卫<br>3-2 相互斗殴<br>1)斗殴无防卫。斗殴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。<br>2)斗殴有承诺。自愿参与,表明有预见可能会有伤害结果。<br>承诺有限制——相互斗殴中,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,不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打成重伤或死亡,则成立犯罪。<br>3)相互斗殴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正当防卫<br>例如:一方停止,放弃斗殴,求饶或逃跑,另一方还继续侵害,那么反击就是正当防卫。<br>3-4 如何判断正当防卫<br>1)看谁先动手,先动手是不法侵害,还手是防卫<br>2)看地点。上门打人家是不法侵害,在家反击是防卫<br>7-1-4 对象条件<br>图片</p><p>对象条件: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。<br>包括:实行犯<br>不包括:教唆犯、间接正犯<br>可能包括:帮助犯(当帮助犯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,对其能够正当防卫)<br>针对物品: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,也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物品进行防卫。<br>→ 成立条件:能够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否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<br>两种特殊情形:<br>1)甲故意伤害乙,乙情急之下将丙的花瓶砸向甲。<br>→ 乙砸甲<br>→ 乙构成正当防卫,对丙构成紧急避险;二者竞合,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。<br>→ 虽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但民事上应该赔偿丙。<br>2)甲拿起丙的花瓶砸向乙,乙用木棒抵挡,将花瓶打碎。<br>→ 乙用木棒抵挡<br>→ 乙这个行为没有违法性<br>→ 乙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,对丙不成立紧急避险,直接无罪<br>7-1-5 限度条件<br>【法条补充 刑法<br>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<br>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<br>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】<br>1 判断标准:<br>第一位:必要性标准。必要,则为正当防卫;不必要,则是防卫过当。<br>第二位:相当性标准。不法侵害越严重,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。<br>2 防卫过当<br>防卫过当——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</p><p>图片</p><p>图片 </p><p>7-1-6 特殊正当防卫<br>不法侵害程度太严重了,把正当防卫中最严重的情形重申一下。(二十条第三款)<br>【法条补充 刑法<br>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<br>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<br>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】<br>请注意:第20条第3款并不代表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。<br>这一款属于注意规定,不是特事特办。为了提醒法官,由于防卫人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。<br>(比如前面的龙哥案,不能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推算,不能说龙哥当时是逃跑。在于海明的角度,龙哥可能会去另外拿一把刀,或者直接开车闯死他)<br>具体解释:<br>1)行凶:严重危及人身安全。<br>2)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</p>
2024年03月10日
SHANGSIR

本章目录:
7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

7-1 正当防卫

7-1-1 起因条件

7-1-2 时间条件

7 (客观)违法阻却事由

7-1 正当防卫
正当防卫:制止不法侵害

该正当防卫的行为有违法性(法益侵害性)。

换言之:如果制止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,就直接无罪(没有讨论正当防卫的必要)。

✅ 凡是正当防卫都是在制止不法侵害

❎ 凡是制止不法侵害一定构成正当防卫

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:

7-1-1 起因条件
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1)不法性;2)客观性;3)现实性

1)不法性:

①仅限于人的行为。山洪暴发、(无主)野狗咬人等,只能算是单纯的危险,只能进行紧急避险。

但是,如果主人唆使狗子去咬人,那么制止狗子,也算是正当防卫。(包括主人睡着了,狗子偷偷跑出去咬人,也是正当防卫)→ 这两种情况后面,都有个“人”的因素

蚊子咬你,把蚊子拍死 → 生活行为

②防卫人不限于本人。

2)客观性

只要求客观的不法侵害

过失的不法侵害例子:甲乙打猎,乙误以为狗蛋是狗熊,准备猎杀。甲发现是狗蛋,于是去制止。时间紧迫,甲不得已开枪打了乙的腿。

→ 甲的这个行为这里是正当防卫,而不是紧急避险。

→ 甲制止的是乙的过失的不法侵害

3)现实性

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。

假想防卫:两夫妻在打闹,路人甲以为丈夫在家暴,把丈夫暴打一顿。客观上两夫妻的行为不存在不法侵害,路人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。

7-1-2 时间条件
要求: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。

关于防卫装置:

例子1:甲在自家围墙装了碎玻璃片,后来小偷翻墙被划伤。虽然时间上装置碎玻璃片在前面,但是玻璃片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属于正当防卫。(如果没有小偷,那么这个玻璃根本就不会发生任何作用)

例子2:一个独居的寡妇被恶人强奸。她为了保护自己,提前在身体里投毒。恶人实施强奸的时候,被毒死了。这虽然也是提前准备了毒药,但制止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属于正当防卫。

例子3:乙去甲家里盗窃,被甲的狗子咬伤。属于正当防卫。

例子4:甲私拉电网防盗,小偷被电死。这不是正当防卫。因为① 危害公共安全;② 盗窃者罪不至死。

事后防卫还是正当防卫:(重要案例)

昆山龙哥案

关键是第三阶段:不能事后再去开上帝视角

要看当时,龙哥跑回车内,在于海明角度,完全有可能再拿砍刀,或者说开车闯死于海明。所以第三个阶段,还是属于正当防卫。

2024年03月09日
SHANGSIR

6 客观要件四:因果关系(每年必考)
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。有实害结果的地方就有因果关系的判断。

考点: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。

6-1 判断标准
6-1-1 条件说的不足
条件说:无A则无B。

条件说,A是B的必要条件。

不足:理由不充分;因果链条无限延伸。

行为与结果即使有必要条件关系,也不意味着有因果关系,不意味着结果能够归责于该行为。

例如:A把B捅伤后逃走。C见到,把B送往医院,路上遇到酒驾的C。C直接把B闯死。

如果按照条件说:如果没有A捅伤B的事,那么就没有后面的车祸。所以要归责于A,这显然不合理。

6-1-2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不足
内容: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若具有相当性的关系,就认为二者有因果关系。是否具有相当性,关键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。

→ 如果不异常,就有因果关系;如果异常,就不具有因果关系。

该学说被抛弃的理由:「介入因素如果异常,就不具有因果关系」太过绝对。

日本大阪南港案:甲将丙打伤后离开。然后不相干的乙路过,又把丙打了一顿。

如果按照相当因果关系说:乙这个因素是异常的,就不具有因果关系。这显然不合理。

6-1-3 危险现实化理论与“介入因素两步走”标准
法考采用危险现实化理论

应该根据充分条件来论证:A即B因,有A则有B

介入因素两步走:

Step1: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

要注意一般化与具体化的区别。大概率事件和小概率事件。

1)介入因素不异常,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具有引发关系

→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

→ 先行行为对结果负责

例如:甲想烧死乙,将乙的衣服点燃。乙情急之下跳入河中,被溺死。

→ 介入因素:乙跳河。

→ 异常不异常:情急之下一心想灭火,不异常

→ 因果关系:甲的点燃行为和乙的溺亡有因果关系,甲对乙的结果负责

2)介入因素异常,表面先行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。

→ 进入step2

Step2:判断谁的作用大

1)先前行为的作用大→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

2)介入因素的作用大→介入因素与结果又因果关系

3)二者作用都大 → 二因一果,死亡结果与二者都有因果关系

6-2 介入因素的种类
6-2-1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
1 先行行为→ 介入因素(被害人自身的行为)→ 是否异常→死亡结果的归属

例如:甲伤害乙,乙神志不清跑到马路上求救,被路过的车闯死。

→ 介入因素【乙神志不清跑到马路上,很大概率会被闯死】

→ 甲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。

2 被害人自杀问题

自杀行为是否异常,在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自杀,比较异常,与犯人先前行为是独立关系。

→直接自杀,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巨大

例外:①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致人死亡中。这两个结果加重犯,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。

6-2-2 第三人的行为
1 先行行为→介入因素(第三人的行为)→ 是否异常 → 死亡结果的归属

2 第三人:阻断救助,有可能对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。

6-2-3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
被害人疾病发作为介入因素。

判断标准: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。有,则有因果关系。

例如:甲轻伤害乙,甲并不知道乙有血友病,乙流血不止而亡。

→甲主观上无法预见乙的病情

→意外事件

→甲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不构成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(过失)致人死亡

注意:确定因果关系不代表必须负刑事责任,这是下一阶段的问题。

6-3 无法查明的案件(难点、考点)
1 行为人是一个人

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

结论:死得越早,对被告人越有利。【注意:做题的时候可不能写这句话】

2 行为人是两个人

step1:先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

step2:如果构成共同犯罪,则“部分实行、全部负责”原则。

如果不构成共同犯罪,则“存疑时有利于被告”原则。

2024年03月08日
SHANGSIR

5 客观要件三:结果

5-1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

5-1-1 实害犯与危险犯

5-1-2行为犯与结果犯

5-2 结果加重犯

5-2-1 法定性

5-2-2 一个行为

5-2-3 因果关系

5 客观要件三:结果
结果——法益侵害事实

考点:法益侵害事实:1 危险状态;2 实害结果

考点: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

5-1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
5-1-1 实害犯与危险犯
1 实害犯:立法者规定,需要具备实害结果 → 犯罪才成立

也叫结果犯。

例如:生产、销售劣药罪 → 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。

2 具体危险犯:立法者规定,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 → 罪名就成立

例如:(危险由法官具体判断)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→ 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,法官判断危险程度→ 成立or不成立罪名

3 抽象危险犯:立法者规定,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→ 罪名就成立

例如:生产、销售假药罪 → 甲用面粉冒充避孕药 → 即使没有给人体造成损害,仍然构成

5-1-2 行为犯与结果犯
1 行为犯

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

2 结果犯

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

5-2 结果加重犯(考点)

5-2-1 法定性【page47】
只有刑法明文规定,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,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。

要求A罪和B罪应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。

易考的结果加重犯:8种

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

②强奸罪致人重伤、死亡

③非法拘禁致人重伤、死亡

④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、死亡

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

⑥虐待罪致人死亡

⑦抢劫罪致人重伤、死亡

⑧抢夺罪(过失)致人重伤、死亡

客观要件——

1)基本犯罪都是故意犯罪,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

2)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。常考 ① 强奸罪致人重伤、死亡 ②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、死亡;③ 抢劫罪致人重伤、死亡 ④放火罪致人重伤、死亡

5-2-2 一个行为
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关系

相同:均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

不同:想象竞合犯无法律特别规定,在A罪和B罪中择一重罪论处

结果加重犯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产物。B罪是A罪法定刑升格条件。

例如:不能认为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。(它们是性质相同、程度不同的罪)

5-2-3 因果关系
考点——因的辨认

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

例子:甲想强奸乙,乙骂甲,甲快要气死,伸手直接掐死了乙。

→ 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,并罚。

例子:甲为了奸尸杀死乙

→ 不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,因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的对象需要活着。

2024年03月07日
SHANGSIR

4-2 不作为犯的分类

4-3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

4-3-1 负有作为义务(应为)
4-3-2 具有作为可能性(能为)
4-3-3 不履行(不为)
4-3-4 等价性(程度)
4-3-5 主观条件

4-2 不作为犯的分类
行为:

①作为: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

②不作为: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

不作为犯的分类:

1)真正不作为犯

真正: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
(既可以积极举动,也可以是消极禁止)
例子:丢失枪支不报罪
遗弃罪
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
拒绝提供间谍犯罪、恐怖主义犯罪、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
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
2)不真正不作为犯

既可以由作为构成,又可以由不作为构成,当由不作为构成时,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。
例子:故意杀人罪,既可以用刀捅死,也可以将婴儿饿死。将婴儿饿死的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。
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

1)不作为:消极地不消除危险。(有义务消除危险,却不做)

2)作为:积极地制造危险。(通常要达到直接导致实害结果的危险)

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:

例子:非法持有毒品罪

作为、不作为与故意、过失的关系

可以排列组合的关系:作为+故意;作为+过失;不作为+故意,不作为+过失;以上四种情况均有可能

4-3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
成立条件:

1)负有作为义务(考最多)

2)具有作为可能性

3)不履行该义务

4)程度要求: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。

应为→能为→不为→具有等价性

4-3-1 负有作为义务(应为)
传统理论采用「形式四分说」(法考不采用)

法考未采用,理由
① 导致本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,却认定为有。
例如:《消防法》规定,发现火灾必须报警。(这是行政法规定的义务)
→ 没有报警的路人上升为刑法的作为义务,显然不合理。
② 导致本来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,却认定为没有。
例如:合同规定的义务,保姆5点下班。五点了,婴儿有危险,父母还没回来。保姆合同时间外,便离开。婴儿受伤
→ 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,保姆没有作为义务。但是婴儿在这时对保姆产生依赖关系,保姆有救助义务。
法考采取「实质的二分说」

1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

1)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。包括危险动物、危险物品、危险设施等。

例如:道路设施、电力设施、矿井、广告牌等负责人对这些设施、设备有管理义务。

例如:机动车所有人对使用有管理义务。如无证驾驶者、醉酒者、小孩要驾驶时,所有人有阻止义务。

2)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。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、监管关系。

例如:军官对士兵的危险行为有监管义务。

例如:父母对年幼子女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。成年兄妹之间、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。(老公非要贪污受贿,妻子没有阻止的义务,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)

3)对自己的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。条件:对法益创设了危险

注意:这不是时间上的先行行为就行了,必须要对法益创设了危险

例如:甲请乙吃蛋挞,结果乙被噎住。甲送蛋挞是生活行为(不是先行行为),不会产生作为义务。甲没有救,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。

知识延伸(考点)——正当防卫行为能不能成为先行行为,产生作为义务

1)有没有救助义务,得看防卫行为是否导致过当结果(有没有防卫过当)

例如:狗蛋去小芳家盗窃,翻过院子被小芳的狗子咬伤。

→ 如果狗子咬伤狗蛋,制止他继续行窃,小芳知道了不救,不会产生作为义务

→ 如果狗子是猛犬,要把狗蛋咬死。狗蛋只是盗窃,罪不至死,如果被咬死了,小芳防卫过当,有救助狗蛋的义务,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。

2)防卫行为对第三方造成危险,(观点展示)多数说: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都有作为义务。(少数说)只有不法侵害人有作为义务。

案例:甲故意伤害乙,乙为了防卫,向甲投掷火把,结果烧了起来,乙趁机逃走。甲看到火势凶猛,不灭火,逃了。

多数说:

甲有灭火义务,不灭火,构成不作为犯罪。(虽然不是甲放的火,但是追根到底,是甲要伤害乙,乙为了避免伤害才扔的火把)

乙虽然制造了危险,也有灭火义务。但是缺乏灭火条件(已经跑了),缺乏作为可能性,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。

知识延伸:紧急避险可以因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

例如:大巴车打滑,为了防止翻下山,不得不往另一边紧急避险,撞伤了路人。

→ 对路人有救助义务。

知识延伸(重点):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。

例如:甲偷伐林木,树木倒下砸晕乙,甲不救助逃走。

→ 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,数罪并罚。(两个行为。1 是盗伐林木2是见死不救)

-

2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

2-1 特定关系

1)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

例如:妻子和母亲落水,丈夫只有能力救一人

→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

→ 危害行为 ✅ →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(义务冲突)✅ →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

2)职务、业务、制度规定上

3)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(常考)

条件:① 自愿救助 ② 法益对象对该行为产生依赖关系

例如:甲在路边捡了一个婴儿,抱回家了——有继续救助的义务

例如:甲乙相约登山(比较危险),形成危险共同体,意味着愿意相互照顾,甲遇到危险时,乙有救助义务。

2-2 特定领域(喜欢考)

条件:①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②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(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)

例如:出租车司机看到车上男乘客在强奸女乘客,司机负有阻止义务。

→ 阻止义务可以来源于 ① 特定领域(行驶的车内)② 出租车的职务义务

→ 司机构成强奸罪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。

例如:卖淫女在嫖客家卖淫,嫖客心肌梗塞发了,卖淫女没有救助义务

→ 卖淫女在自己家卖淫,嫖客心肌梗塞发了,卖淫女有救助义务。

→ 卖淫女在自己家卖淫,卖淫女心肌梗塞发了,嫖客没有救助义务

【看地点在谁家】

例如:甲乙在乙家吸毒,乙吸毒后,口吐白沫,甲没有救助义务。

→ 甲乙在乙家吸毒,甲吸毒后,口吐白沫,乙有救助义务。

(特定领域不要局限)

例如:一个大叔在自家院子裸体冲凉,一个4岁女孩进来,好奇捣蛋

→ 大叔构成猥亵儿童罪

→ 大叔的身体属于特定领域,他的裸体对女孩身心健康产生了危险

→ 他有阻止的义务

4-3-2 具有作为可能性(能为)
4-3-3 不履行(不为)
履行作为义务的前提:要有结果避免可能性

例如:甲操作机械不当,机器压伤乙,乙血流如注,五分钟就要死。

→ 甲就算去救也于事无补。

→ 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,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4-3-4 等价性(程度)
例如:母亲不喂养孩子一个小时,尚未达到犯罪程度。如果把孩子饿三天,则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。

4-3-5 主观条件
1)事实认识错误

例子:老狗蛋路过河边,发现有小孩落水,自己回家了,没有救。结果发现小孩是自己的孩子狗蛋。

→ 客观条件✅

——老狗蛋和狗蛋有法律关系✅ 老狗蛋能够救助 ✅ 不为 ✅

→ 没有意识到,意外事件,则无罪。

→ 如果有过失,有认识可能性,则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

2)法律认识错误

例如:老狗蛋看到养子狗蛋落水,他以为养子不是亲生的,没有救助义务。所以不救。

→ 他认识事实,知道是养子落水。

→ 对法律认识错误。

→ 不知法并不会免责,故意不救,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

2024年03月0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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