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是怎么样的人,就会吸引什么样的人。
MR.SHANG

10 犯罪形态

10-1 犯罪预备

10-2 犯罪未遂

10-2-1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

10-2-2 未遂犯与不能犯

10 犯罪形态

10-1 犯罪预备
【法条补充 刑法

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,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的,是犯罪预备。

对于预备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】

犯罪预备是一种犯罪的终局性形态。

成立条件:

①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

②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

③由于意志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。(被迫放弃;主动放弃是犯罪中止)

1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

例子:甲为了买刀杀人,在便利店打工挣买刀的钱。

→ 打工行为不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。

2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

要求:对法益已经造成了一定危险的行为。

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:甲说他讨厌乙,要杀了他。(犯意表示)

甲为了杀乙,买了一把刀。(犯罪预备)

3 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

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区别:在于自动性。

犯罪预备: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。

犯罪中止:自动放弃犯罪。

10-2 犯罪未遂
【法条补充 刑法

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

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】

犯罪未遂成立条件:

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

②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

10-2-1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
二者区分:犯罪预备——预备阶段

犯罪未遂——实行阶段。

分界线:着手

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,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。

【注意:还要仔细看是什么罪名,不同罪名,它着手的标准会不同】

着手的判断标准: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、紧迫、直接的危险。若是,则属于着手。

例子:甲寄毒药要毒杀乙,寄出时不是着手,收到时是着手。

注意这里的着手,和我们生活中的那个着手并不一样。

易考情形:

1)抢劫罪:对人使用暴力胁迫or 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

2)强奸罪: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,而非奸淫时。

例子:甲为了强奸乙,潜伏在乙的床底下。结果乙回家,一上床,把床压塌了,甲被压得不能动。被迫放弃强奸。

→ 虽然距离很近,但是并没有制造紧迫的危险。

→ 犯罪预备

3)盗窃罪:入户盗窃,翻墙,不算着手;翻进去,发现没人,撬门算着手;若屋里有人,则进门后才算着手。

4)诈骗罪: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是预备行为,开始实施诈骗才是着手。

5)保险诈骗罪:为了骗保而制造事故是预备行为,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提出索赔才是着手。制造完事故,向保险公司打电话问询索赔事宜,不是着手。

6)诬告陷害罪: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,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。

特殊问题:

1)隔离犯: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上的间隔(考过)

例子:邮寄毒药

→ 着手标准:寄出去不算着手;收到才算。(寄出去的时候没有紧迫的危险)

例子:邮寄炸弹

→ 着手标准:寄出就算着手。(虽然对收件人没有紧迫危险,但是快递员有紧迫危险)

总结: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。

2)间接正犯(还没考过)

着手标准:以被利用人为标准。

例子:甲教唆小孩乙去偷窃。

→ 小孩乙翻进院墙被人抓住:犯罪预备。

→ 小孩乙敲门进去,翻东西被人抓住:犯罪未遂。

→ 小孩乙偷完东西,在回家的路上被人贩子拐走:小孩已经偷出东西,犯罪既遂。

10-2-2 未遂犯与不能犯

1 不能犯

不能犯——无罪【理由:危害行为这里 ❎;又叫不能罚的不能犯】

不能犯的分类:

1)对象不能犯:不存在犯罪对象——不可能构成犯罪

2)手段不能罚: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——不可能构成犯罪。

迷信犯:手段不能犯的一种。(如古装剧里扎小人)

2 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的判断标准:(观点展示)

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的判断标准:

例子1:甲看到前方有人,以为是仇人乙,开枪射杀。结果是个稻草人。

客观说(多数说):

行为有无危险,是一种客观判断,以客观事实情况为准。

→ 枪杀的是稻草人。

→ 对人的生命没有任何危险。无罪。

客观说里面又分出2种:

1)客观危险说:行为有无危险,从事后角度和科学专家角度判断。(事后诸葛亮)

2)具体危险说:行为有无危险,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。

例子:甲向乙投放毒药1毫克。乙喝了并未死。事后专家鉴定,1毫克毒不死人,至少5毫克才毒死人。

→ 客观危险说:甲的行为没有危险。不构成故意杀人罪,属于手段不能犯。

→ 具体危险说:从一般人角度,1毫克也是毒药。万一多放一点就毒死人了。甲构成故意杀人罪,属于犯罪未遂。

主观说(少数说):

行为有无危险,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。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有危险,那么行为就有危险。

→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。

(少数说基本上现在越来越少数说了,临近淘汰。)

3 判断危险性/判断可能性:联系的、发展的、全面的眼光看问题。

例子:甲乙相距100米,甲向乙开枪,射程只有90米。

判断危险性:有危险性。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

例子:甲算好乙睡觉的时间。在这个时间段蹲守在窗外,朝着乙的被子开枪。结果乙不在床上。

判断危险性:判断有危险性/可能性,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。

例子:甲朝着对低空飞行的飞机扔石子。

判断危险性:一般石子扔不了几米,没有危险性。

【解题技巧:只能多做题训练,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】

例子对比:

1)甲误以为白糖能毒死人,偷下白糖给乙。

→ 无罪。(接近迷信犯)

2)甲买来砒霜准备毒死乙。结果拿砒霜的时候,拿成了白糖。

→ 有制造危险的可能性,对乙的生命法益有危险。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。

3)甲想毒死乙,在丙家里发现有一罐砒霜,甲用这个给乙。结果这个砒霜里装的是白糖。

→ 手段不能犯。无罪

→ 这个瓶子里本来就没有砒霜。

2024年06月11日
MR.SHANG

9-3 法律认识错误(违法性认识可能性)

9-3-1 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

9-3-2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

9-4 期待可能性

9-3 法律认识错误(违法性认识可能性)
9-3-1 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(这部分必须看书哦)
1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(重点、难点)

事实:构成要件事实,包括危害行为、行为对象、危害结果。

事实认识错误: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。【认识到自己在干什么事】

法律认识错误(违法性认识错误):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。【刑法上是个什么态度,是不是犯罪】原则上不知法,不免责。

例子:甲是文盲,在贩卖淫秽小说,但以为自己在卖武侠小说。

→ 事实认识错误(故意这里打叉❎)

→ 无罪

例子:甲拘禁吸毒的乙,他意识到自己在剥夺乙的自由。但是并不觉得自己犯罪。

→ 属于法律认识错误。

→ 故意这里✅

→ 后面再看有没有阻却事由,再来判断有罪无罪

2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

法定犯:也称行政犯,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

自然犯:古今中外都会规定的罪名。

(考点:主要出现在法定犯当中)

①法律认识错误中的法律,指刑法,不包括行政法。

②对行政法有认识错误,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,属于事实认识错误。

例子:甲去抓蛤蟆,以为是普通的蛤蟆,结果不知道它是国家保护动物。

→ 事实认识错误。

例子:(赵春华案)甲摆了个射击气球的地摊,以为这些枪不属于《枪支管理法》的枪。由于法律的变更,真枪的标准降得太低。

→ 事实认识错误,不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故意。

→ 无罪。

—— 行为人对枪支这个事实认识错误,可直接推导无罪。

3 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

推导顺序:主观要件→ 责任阻却事由

先看主观要件(故意、过失)→ 有了再看责任阻却事由

上述买蛤蟆的案件。甲首先是事实认识错误。(他其实也有法律认识错误,但是在事实认识错误这里,没有犯罪故意就直接无罪了。)

【此处柏神推荐他的书《错误论的新视角》,哈哈】

9-3-2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
1 事实认识错误

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,排除犯罪故意,进而不成立故意犯罪

——不构成犯罪。

2 法律认识错误

存在故意,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。

不知法者不免责

排除法律认识错误的条件: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。

1)自然犯(杀人、故意伤害、强奸等)

出现法律认识错误,一般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。

例子:甲拘禁吸毒的乙,甲以为《刑法》不禁止。

→ 非法拘禁是自然犯。

→ 甲构成非法拘禁罪

2)法定犯

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性,实际上有。

例子:老板甲找工商局搞一个项目,询问是否合法。工商局说合法。但实际上违法。

→ 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。

→ 无法谴责

——但是如果问老师、教授、律师,那就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了。(有权机关才行)

热门案件解析:一个大学生甲捕猎珍惜鸟类。甲知道这是珍稀保护动物,还在持续捕杀。

→ 他既没有事实认识错误,也没有法律认识错误,是犯罪故意。

9-4 期待可能性
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,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。

常考:

①近亲属间的窝藏、包庇行为,可以不追究窝藏罪、包庇罪或应从宽处罚。

②盗窃者将赃物拿去卖。对销赃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。

2024年06月11日
MR.SHANG

9-2 责任能力

9-2-1 责任能力的程度

9-2-2 特殊人群

9-2-3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

9-2 责任能力
9-2-1 责任能力的程度

1)间歇性精神病人,在正常的时候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这里没有规定“可以从宽处罚”。

2)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病。如:抑郁症患者。

9-2-2 特殊人群
1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

残疾人不等于精神病人。但是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聋哑人必须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。

2 醉酒的人

日常醉酒,没有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罚的规定。

病理性醉酒,指酒精中毒导致幻觉、妄想等精神病症状(精神病的一种)。这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

3 吸毒的人

完全有责任能力

吸毒产生幻觉实施犯罪,没有犯罪故意,不能从轻处罚,但是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。

明知吸毒后会产生幻觉,利用这点实施犯罪,应认定为故意犯罪。

9-2-3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
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,主客观是一起完成的。行为+责任要件,才能谴责。

1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

例子:甲想开车去闯死乙,结果在路上就闯到一个人,下车发现正是乙。

→ 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和交通肇事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
(也属于结果的提前发生)

2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

责任年龄:行为时为标准

行为:包括不作为

例子:甲为了炸毁他人房屋,在13岁时安装炸弹,炸弹在他14岁的时候爆炸。

→ 他在14周岁时有拆除炸弹的义务

→ 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

3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

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,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。

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。

例子:甲想毒死乙,在邮寄毒酒时精神正常。乙收到毒酒喝了的时候甲精神不正常,乙被毒死。

→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。

4 例外情形:原因自由行为(目前还没考)

例子1:甲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(算精神病)。甲为了伤害乙,故意在乙面前喝醉。

主流观点: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。

→ 自由行为的着手不是饮酒(原因行为),而是伤害行为(结果行为)

→ 认为甲可以自由支配这个原因行为,得负责。

例子2:甲想强奸乙,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,结果抢劫了乙。

→ 构成强奸罪的犯罪预备

→ 抢劫时无责任能力,不负刑事责任。

(如果一开始就想抢劫,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,最后抢劫,那么就是抢劫罪既遂)

例子3:甲想强奸乙,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,最后认错了人,强奸了丙。

→ 对象错误。(罪名的行为对象是一般对象或者特定对象,这里是一般对象)

→ 构成强奸罪既遂。

2024年06月11日
MR.SHANG

9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

9-1 责任年龄

9-1-1 完全无责任年龄

9-1-2 相对责任年龄

9-1-3 完全责任年龄


9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
9-1 责任年龄
【法条补充 刑法

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(刑法修正:将“收容教养”改为“矫治教育”

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过失犯罪的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】

9-1-1 完全无责任年龄
未满12:所有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。

未满:不包括

犯罪嫌疑人不讲年龄,司法机关可以测骨龄,测骨龄不要求具体日期,多少周岁即可。

9-1-2 相对责任年龄
1)12-14周岁(12≤人<14)

【法条补充 刑法

第十七条 第三款

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(这里没有把强奸算在12-14周岁里面)】

①这里的两种罪(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),不限于两种罪名。比如抢劫中故意杀人的、强奸中故意杀人的,都算。

②两种罪要求实害结果:重伤与严重残疾是并且(and)的关系。有的重伤了,但是不会残疾,也不算在内。

③程序上,还要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。

2)14-16(14≤人<16)

【法条补充 刑法
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】

①八种罪: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

这里关于毒品,只包括贩卖,至于走私(需要走线)、运输(需要驾照)、制造(要懂化学)这些都不算。

(考点:用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附带一个需要负责人的行为)

例子:15岁的甲绑架了乙,向乙的家人勒索未果,甲把乙杀了。

→ 15岁的甲对绑架不需要负责,但是对故意杀人要负责。

②八种罪的范围:指八种犯罪行为,不仅限于八个罪名。

a)包括法条竞合来的八种罪:如抢劫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、危险物质罪

b)包括法律拟制来的八种罪:如法律拟制来的5个故意杀人罪(非法拘禁罪、聚众斗殴罪、刑讯逼供罪、暴力取证罪、虐待被监管人罪;以上5个罪过失致人死亡,定故意杀人罪)

法律拟制来的3个抢劫罪(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;事后转化抢劫;聚众“打砸抢”中毁坏、抢夺财物定抢劫)

③14-16周岁的人实施八种罪的帮助行为,不负刑事责任。

9-1-3完全责任年龄(16≤人)
12≤人<18: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75≤人:故意犯罪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过失犯罪的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2024年06月11日
MR.SHANG

8-3 事实认识错误

8-3-1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

  1 对象错误

  2 打击错误【0132024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13)】

  3 因果关系错误【0142024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(014)】

8-3-2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(抽象的认识错误)【015】

8-3-2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(抽象的认识错误)
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,也叫抽象的认识错误。包括对象错误、打击错误,不包括因果关系错误。

基本模型:甲想打碎乙的古董花瓶,结果打偏了,不慎打死经过的丙。

学说根据抽象程度排序:抽象符合说>法定符合说>具体符合说

法定符合说、具体符合说:

三段论推理。对目标对象分析一次,对实害对象分析一次。

在不同犯罪间的认识错误上,没有争议。

→ 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
抽象符合说(极少数说,快被淘汰):将客观结果评价为主观计划的结果。因此可以定主观计划的既遂。

→ 认为“人”是客观事物,“财物”也是客观事物。

→ 概念的抽象化程度太高,因此称为抽象符合说。

→ 该学说认为,甲同时构成毁坏财物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
(考查角度:包容评价关系)

包容评价:两个罪名性质相同、程度不同,重罪可以包容评价轻罪。

例如:故意杀人罪(A+B)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罪(A)。

轻罪A,重罪A+B

1)人身犯罪中的包容评价关系

故意杀人罪(A+B) → 故意伤害罪(A)

强奸罪 → 强制猥亵罪

绑架罪 → 非法拘禁罪

拐卖儿童罪 → 拐骗儿童罪

2)财产犯罪中的包容评价关系

重罪与轻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——包容评价,行为人有犯重罪的故意,可以包容评价为犯轻罪的故意。行为人有犯重罪的行为,包容评价为有犯轻罪的行为。

例子1:甲乘车,以为乙遗忘了财物,便侵占。实际上是司机的财物。

→ 甲主观上想侵占,客观上是盗窃。盗窃能够包容评价为侵占。

→ 对甲定侵占罪。

例子2:甲想入户抢劫乙,发现有人,把人打伤之后进屋拿走财物。实际上甲打的是路人。

→ 对甲定盗窃罪,对路人构成故意伤害罪,数罪并罚。

——这里还揭示了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。(抢劫罪要求公开。即入户公开要抢。但是并不表示公开去拿财物就不能算盗窃。)

结论:在性质相同的轻罪与重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,构成轻罪的既遂。

2024年06月11日
Powered By Icefox Theme